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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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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评价指标说明

1. 选择性评价指标的原则

1.1 耕地资源稀缺,保障粮食安全原则

我国人均耕地少,粮食安全压力大。为保证粮食安全,必须保证有一定面积的耕地数量。因此,不能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那些耕地资源丰富且人均耕地多的国家一样,只开垦优质土地资源。本规定定义为只要在当前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土地经过开垦后,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不引起土地退化,并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粮食收成即可视为耕地后备资源。

1.2 生产性原则

评价指标应选取那些影响农业生产的土地性质。自然条件中的气候、地形和土壤,人工条件中的灌溉、排水体系、耕作条件以及投入,都影响作物的生产。但是作为耕地后备资源评价,不考虑是否有灌溉和排水体系,只考虑有无建设灌溉和排水体系的条件。

1.3 性原则

尽管我们为了保证粮食安全,放低了耕地后备资源的质量要求;但是,对于那些目前开垦技术条件下大田作物正常生长、难以改造的因素,选为性因素,只要这些因素的某一个或多个存在性,就不能视为耕地后备资源。

农用地分等中的有些评价指标是评价农用地质量高低的影响农业生产的因素;但它们不构成耕地后备资源的评价指标,因为不是性因素,如土壤剖面构型、土壤有机质含量。

1.4 针对性原则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土地类型复杂,影响土地质量的因素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根据区域特点,科学合理地选择评价指标。各个区域选择的评价指标以及评价标准不尽相同,需有针对性区别对待。

可整理建设用地地表基本上都有硬化,地基土壤受到压实,还可能受到污染;但基本都有道路等基础设施。因此,可整理建设用地的评价指标必须考虑这一特点。

1.5 主导性原则

所选评价指标应是对区域土地质量起主要影响的因素,而且因素之间相关程度小。在众多的土地特性中,有些属性起主导作用,即这些属性的变化影响其他属性的变化,换句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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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土地属性随这些属性的变化而变化,相当于数学上的自变量与因变量的关系。必须选择那些主导因素,即自变量作为评价因素,以免重复计算。

1.6 生态安全性原则

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应该不以破坏和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应该慎重开发那些对生态安全起着重要作用的生态用地,如部分区域的沼泽地、滩涂、水域等。

1.7 便利耕种原则

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后农民可以很方便地耕种,那些即使利用机械交通工具农民也难以去耕种的土地,不应开垦。

1.8 简单、易获取原则

所选评价指标应尽可能是可以从已有的土地资源调查成果资料或相关成果资料中提取的;或野外容易鉴别的。

2. 各指标说明

2.1 生态条件

对生态安全起着重要作用的土地类型是生态用地,它们是由除人类之外的其它生物所直接利用,或被人类或其它生物间接利用,并主要起着维护生物多样性及区域或全球的生态平衡以及保持区域环境作用的土地。

各级规划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公园、饮用水水源地、面积大于100hm2的滩涂(根据《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4-2030)》当滩涂面积大于100 hm2时,应划为保护区),都属于生态用地。那些名胜古迹、遗址和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风景旅游区,也是一种特殊的人文生态用地。这些生态用地不但对于生态安全至关重要,其潜在的经济价值也远远大于其开垦种植价值,理应保护。因此,处于这些保护区内未利用地,不宜开发。

那些处于生态脆弱区,土地开垦后可能发生严重的沙化、水土流失等土地退化的;也不应视为耕地后备资源。

那些处于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区的土地;也不应视为耕地后备资源。

那些处于蓄滞洪区,开发后可能有洪水淹没风险的,也不应视为耕地后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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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活动积温

在作物生长所需的其他因子都得到基本满足时,在一定的温度范围内,气温和生长发育速度成正相关,而且只有当温度累积到一定的总和时,才能完成其发育周期。这一温度总和称为积温,它表明作物在其全生长期或某一发育期内对热量的总要求。高于生物学下限温度的温度称为活动温度,作物的生育期中的活动温度总和,即为活动积温。各种作物所需积温是不同的,而且还因不同品种而异。

表1 各种作物不同品种所需≥10℃活动积温

作物 水稻 棉花 冬小麦 玉米 高粮 谷子 大豆 马铃薯

早熟品种 2400-2500 2600-2900

2100-2400 2200-2400 1700-1800

1000

中熟品种 2800-3200 3400-3600 1600-1700 2500-2700 2500-2700 2200-2400 2500 1400

晚熟品种

4000 >3000 >2800 2400-2600 >2900 1800

即使是生长期短的谷类,其10℃积温也至少大于等于1800℃,才能够成熟。马铃薯虽然10℃积温大于1000℃就可以收获块茎(生长期长则薯块长得大些),但产量很低;其晚熟品种产量和质量才好;因此,马铃薯也定10℃积温至少大于等于1800℃。

根据调查,我国长江中下游区、江南区和华南区,由于地处亚热带和热带,而且没有高山,整个区域不存在温度,因此,不将10℃积温作为这些区域的耕地后备资源评价因素。

虽然云贵高原区、四川盆地和横断山区的大部分地区处亚热带,但区内高山还是冷凉的;因此,也把10℃积温作为因素。其他各区,除了长江中下游区、江南区和华南区外,都存在10℃积温低于1800℃的地方,10℃积温自然作为评价标准。

2.3 年降水量和灌溉条件

水分是植物进行光合作用合成碳水化合物的必须条件。在作物生长期,土壤必须有一定的水源供给,才能够成熟。土壤水分或来自于天然降水或来自于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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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天然降水量≥350mm时,即使不灌溉,自然降水也能够满足旱作农业的水分需求,水分就不是因素。天然降水量<350mm的地区,必须有灌溉才可能发展农业。

西北区、内蒙古高原及长城沿线区和青藏高原区的部分地区,即天然降水量低于350mm的地区,在这里没有灌溉就没有农业;即使靠自然降水种植作物,但也是短生长期的,产量低且产量不稳,不宜开垦。因此,灌溉条件成为这些地区的因素。而对于全国其他区域来说,天然降水量基本大于350mm,虽然灌溉可以补充天然降水的不足,提高产量和生产的稳定性,但水分可以满足旱作农业的需求,灌溉条件就不是因素。

发展灌溉既可以利用地下水,也可以利用地面水。一般来说,除非有产业采用地下水,地下水丰富的地区打井发展灌溉比较容易。利用河流或湖泊或水库则必须修建引水渠道,这需要大量投资,还有地役权和水权(有无用水指标)等问题。

2.4 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就是指土壤中某些有害化学物质超过了环境质量标准,而且人类和动物吃食了在这种土壤上种植的作物,有损健康,或引起疾病甚至死亡。无论土壤中这种有害化学物质的超标是自然界本身造成的,还是人为活动引起的,这种土壤必须进行治理性复垦才能够种植作物,生产安全食品。

鉴于污染土壤治理成本高,而且未利用地多处于边缘地区,其他质量属性也比较低,凡土壤污染超过国家标准的,都不宜作为耕地后备资源。污染了的采矿用地其复垦成本也很高,不宜复垦为耕地。

2.5 排水条件

水分是作物生长的必要条件;但过多的水分存在可能造成内涝,土壤氧气缺乏,而影响作物生长。因此,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保证高产稳产,可能就得排水。

沼泽地是长期受积水浸泡,水草茂密的泥泞地区,必须经排水疏干,才能够开垦耕种。沼泽地地形低洼,有无排水出路是能否修建排水体系的关键。

滩涂在大部分季节地面没有积水,只是季节性的积水或地下水位较高。但沿海滩涂坡降非常小,而且可能受到海水顶托,需采取围堤抽排的形式,修建排水体系工程量大。而内陆滩涂,地面坡降较大,只要围垦,靠自流可能就能够排水,不需要抽排,修建排水体系工程量较小。盐碱地一般不会地面积水,但地下水位高,要降低地下水位,必须修建排水体系,才能够为淡水洗盐改良创造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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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土层厚度

土层厚度影响土壤的储水/耐旱能力,土层越厚,其储水/耐旱能力越强。我国属于季风气候,土层厚薄对于抗旱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湿润地区降水量大,雨季较长,经常下雨,土层即使薄些也不至于出现旱灾。但干旱半干旱地区降水量少,且降水集中,雨季短,只有土层达到一定厚度才能够蓄积降水,抗旱。

土壤调查中的土层,一般指土壤发生层A和B;有时把母质层C也计算在内。母质是岩石风化形成的,母质本身是松散透气透水的。岩石类型不同,其风化的难易不同,同样的岩石,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风化速度也不同。南方湿热气候条件下,如果土层薄,但下伏的基岩容易风化,开垦后不久,即可形成较为深厚的土层。

因此,规定南方湿润地区,包括江南区、华南区、云贵高原区、四川盆地和横断山区,只要下伏基岩容易风化(不是难风化岩石类),土层厚度大于30cm,就可以开垦。而其他地区土层厚度一般大于等于60cm(基岩类型不再考虑)。但是,对于采矿用地,其土层厚度大于等于60cm才有复垦为耕地的价值。

2.7 母质和岩石类型

岩石类型决定其风化成土的难易。当岩石风化容易,即使土层薄,也可开垦;如果岩石很难风化,且土层薄,则不能开垦。一般碳酸盐类岩石难以风化,风化后的残余物也很少,且质地粘重。碳酸盐类包括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和硅质灰岩。石英岩类也难以风化,风化的残余物质都是石英砂,没有任何保水作用。石英岩类包括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花岗岩、因此,当土层薄,且下伏的基岩是石灰岩类和石英岩类时,不宜开垦。

2.8 土源条件

污染土壤挖掘清除污染的土壤后,土地平整也需要覆盖新鲜土,需要土源。

采矿用地有可能塌陷或挖掘较深,需求覆土。因而是否有土源成为能否复垦利用的必要条件。

2.9 地形坡度

坡度影响水土流失,坡度越大,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我国规定不能开垦坡度大于等于25°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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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定,地形坡度等于大于15°的土地不能开垦。本着生态保护的原则,考虑到未利用地开垦后的后续利用的可持续性,规定未利用地作为耕地后备资源的上限是地形坡度等于大于15°。

采矿用地的复垦,扰动性很大。如果所在地坡度大,进行复垦工程导致水土流失的风险很大。因此,将地形坡度以6°为界,凡坡度大于6°的,均不宜复垦。

对于干旱区的沙漠地带及生态脆弱区,土质砂性大;需要大量灌溉用水;沙丘大,又干旱风大,土地的风沙流动风险很大。因此,将沙地和裸地开垦的地形坡度以6°为界,凡坡度大于6°的,均不宜开垦。

2.10土壤含盐量

盐碱土是土体中含有一定量的可溶盐而使作物不能生长的土壤的总称,它被分为盐土和碱土。其中,盐土中的可溶盐多是中性盐,pH值并不很高;碱土中含大量碱性的可溶盐,pH值很高,大于9.5。盐碱土(一般是指盐土),只要有排水系统和有淡水淋洗盐分,都可改造为耕地。淡水淋盐既可以利用天然降水,也可以利用灌溉水。不过,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降水量非常少,而且淡水资源十分缺乏,那里其他后备资源也较多;因此,在干旱半干旱区,就不考虑盐碱地作为耕地后备资源。

还有一些土壤虽然含有可溶盐,但其含量不高,没有达到盐土含量的标准,称为盐化土壤。当盐化土壤的盐化程度达到重度时,其盐分含量高到影响作物生长,一般也必须灌溉洗盐才能够开垦。

2.11 土壤质地

砾石没有任何吸附水的能力,土壤中大量砾石的存在会造成严重的漏水漏肥,而且影响作物扎根。即使是有灌溉条件,但渗漏量极大,也不宜耕作。

砂土的保蓄能力也差,漏水漏肥,但砂土还是有一定吸附水的能力,如果降雨量充沛,有丰富的灌溉水源,可以开发利用;但是在干旱少水的地区,则不宜开垦砂土。

2.12 岩石露头度

岩石出露地面会干扰耕作,清除这些岩石露头必须用爆破工程,耗费巨大。岩石露头度一般用于其他草地作为评价指标,只要岩石露头度(地表岩石面积占据整治区面积的百分数)>2%或裸露岩石间距小于35-100米,即为不宜耕后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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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土壤pH值

土壤pH值(水浸提测定法)≥9.5,是碱土标志。当pH值≥9.5时,土壤胶体可能分散,造成通透性很差。pH值(水浸提测定法)≥9.5的碱土,只能化学改良,但化学改良成本很大,而且改造难度巨大,归为不宜耕作的地类。

酸性硫酸盐土中含大量硫化物,积水条件下pH值在4-7之间,但一旦排水氧化,pH可能下降到4以下,作物很难生长;这类土壤一般是红树林沼泽土,也不宜开垦。

酸性硫酸盐土都是红树林保护区,即使有放弃的建设用地,也应该恢复为生态用地,不宜复垦为耕地。碱土难以改良,其上的建设用地,也不宜复垦。

2.14 耕作便利度

土地开垦必须考虑耕作半径和耕作便利度。由于机械化农机具的使用,使得耕作半径比使用传统农机具时大多了。如果图斑面积大于等于20hm2的,该项指标不作为因素;图斑面积小于20hm2的,必须有道路能够到达,便于耕种。

3. 采矿用地评价指标的说明

采矿用地相比起其他未利用地来说,复垦的难度更大;因此,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性评价指标。特别是,对于那些地广人稀,其他未利用地丰富的地区,如西北区、青藏高原区、横断山区,各种性评价指标基本都使用了,且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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