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
一、减少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排放
1、目标、指标:废弃物排放控制在最低限度 2、主要措施:
1)、 按《污染物控制程序》中5.3条款控制,即各有关部门本部门污染源的控制及治理实施的运行;负责噪声声源的控制和提出相关治理方案,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基础处理工作。
2)、 尽量延长使用物的使用寿命,直至无法使用为止。 3)、 节约使用各类物资。
3、完成时间: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二、杜绝运输遗洒
1、目标、指标:运输遗洒为零
2、主要措施:现场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运输,严密遮盖,杜绝遗洒。 3、完成时间: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三、现场目测无扬尘
1、目标、指标:运输遗洒为零 2、主要措施:
1)、施工现场防尘措施:
(a)现场主要道路采用硬化地面。
(b)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和易产生扬尘的施工阶段,要采取洒水降尘、覆盖措施。
(c)楼层垃圾清理时,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通道或容器吊运,严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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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抛撒。施工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d)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配合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e)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严密遮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
(f)生石灰的熟化和施工应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
2)、搅拌站的防尘措施:搅拌站搭设围挡,搅拌机上尽量设置喷淋装置后施工。
3)、锅炉、沥青锅的消烟防尘措施: (a)锅炉要设置消烟防尘措施。
(b)凡进行沥青防水作业时,要使用密闭和带有烟尘处理装置的加热设备。
3、完成时间: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四、噪声达标排放 1、目标、指标: 施工现场场界噪声限值 昼间:
土方施工〈75dB 打桩施工〈85dB 结构施工〈70dB 装修施工〈65dB
夜间(晚22:00至次日6:00): 土方施工〈55dB打桩夜间禁止施工 结构施工〈5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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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55dB 2、主要措施:
1)、机械噪声的降噪措施
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减少噪声的扩散。 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控制监测
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噪声的监测,采取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标准
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源按《污染物控制程序》进行控制,达到施工噪声不搅民的目的。
3)、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
施工现场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扰民的自觉意识。 4)、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
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时间不早于6时,特殊作业需连续施工(夜间作业)的,采取降噪措施(围挡),拟请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做好告示。 3、完成时间: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五、杜绝化学危险品、油品的泄漏 1、目标、指标:泄漏为零 2、主要措施:
1)、 施工现场设置专用油漆油料库、油库内严禁放置其他物资、库房地面和墙面要做防渗漏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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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储、使用和保管要专人负责,防止油料等各类化学危险品的跑、冒、滴、漏,污染水体、土地。
3)、 车用油不得存放在现场,车辆直接到加油站加油。 4)、氧气、乙炔瓶专人运输、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3、完成时间: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六、减少光的污染
1、目标、指标:夜间施工控制在最低限度 2、主要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工艺,减少夜间施工时间。
2)、确需夜间施工时,要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告示,采取防止直接照射周边居民的措施后,方可使用。 3、完成时间: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七、杜绝火灾爆炸的发生
1、目标、指标:火灾、爆炸的发生为零 2、主要措施:
1)、办公、生活、施工危险区域需要动火要经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2)、化学危险品的运输、使用、存储按《化学危险品控制程序》和《作业指导书》中“库房管理细则”执行。
3)、施工现场用电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执行。
4)、冬季砼养护作业时,按照《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程》(JGJ104-97)中有关砼施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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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寒地区冬季严禁使用煤炉采暖。
3、完成时间: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八、噪声排放达标 1、目标、指标: 公司办公区: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4.5.4标准 昼间:〈70dB 夜间:〈55dB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4类区 昼间:〈70dB 夜间:〈55dB 2、主要措施:
1)、举办环保培训班,学习法律法规,增强环保意识。 2)、减少人为噪声,不大声喧哗,做到文明工作。
3)、后勤保障部定期对办公区的噪声进行监视测量,如实填写“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标准的,要及时对超标噪声源进行控制。 3、完成时间: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九、污水排放达标 1、目标、指标: 1)、公司办公区: ph:6-9 ss<150mg/L BODcr<15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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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25mg/L
(GB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排入河流 2)、项目部:(施工现场) ph:6-9 ss<400mg/L BOD5<300mg/L COD<500mg/L
(GB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排入管网 2、主要措施: 公司办公区: 1)、建隔油池 2)、建化粪池 项目部:(施工现场)
1)、食堂污水经隔油池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线。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置后排放。
2)、搅拌机、洗车处设置沉淀池,排放的废水要排入沉淀池内,经二次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未经沉淀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3)、现制水磨石作业产生的污水,禁止随地排放。作业时严格控制污水流向,在合理位置设置沉淀池,沉淀后排放。
3、完成时间: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十、减少办公生活垃圾的排放
1、目标、指标:办公、生活垃圾的排放减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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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措施:
1)、延长使用物的寿命,提高利用率。 2)、可直接回收利用的作二次利用。
3、完成时间: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十一、减少水、电、木材、办公用纸的使用
1、目标、指标:将水、电、木材、办公用纸减少5% 2、主要措施:
1)、制定节约使用物资的管理制度。
2)、对管网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件及时修复。 3)、按规定配装漏电保护器。 4)、按需开启电器,及时关闭电器。
5)、按定额消耗,工完场清,对多余材料注意回收利用。 6)、采取先进工艺,减少木材的使用量。 3、完成时间:各部门根据自身监测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分公司安全科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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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生产中水体、大气污染、环境噪声以及各种废物的防治和处理工作,确保本公司的废水、
工业废气、环境噪声达标排放及有效地对危险废物的生成、回收利用及处理、处置进行全过程控制管
理,以确保清洁、文明生产,防治环境污染,特制订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生产时水污染物、工业废气、环境噪声的防治管理及生产、活动或服务中产生的固 体、危险废物的控制管理与处置。 3. 引用(相关)标准和文件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 定义 无
5. 职责和权限
5.1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污水排放、噪声污染的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监测工作。
5.2生产制造部负责有关设备管理、控制,确保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负责对相关环保设备的维修保养工
作;负责固体、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5.3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污染源的控制及治理设施的运行;负责噪声声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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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和提出相关治理方案;
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基础管理工作。 6. 管理内容
6.1危险废弃物的识别和控制
6.1.1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对生产、服务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危险废物(废
油、废抹布、废漆桶、废纸箱、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料袋及编织袋、大包装木材回收料
等)进行识别分类存放于指定区域,并及时清运。 6.1.2废包装袋的处置
各部门及时将废包装袋分类并定量打捆(装袋),由综合管理部通知废品回收公司进行回收,
财务部协助并及时入账。不能回收的运到垃圾箱。 6.1.3危险废弃物的处理
6.1.3.1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负责其收集,统一装于废物桶,不得随意丢弃,存放于临时存 放区。
6.1.3.2综合管理部负责确定有处理危险废弃物资质的单位。
6.1.3.3当危险废弃物储存一定量时,综合管理部负责联系有危险废弃物处理能力的相关单位
对危险废弃物进行统一回收处理。
6.1.4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料、边角废料,由产生部门集中存放,集中回收利用,综合管理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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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利用废料的出售,财务部协助并及时入账。
6.1.5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通风条件,以及防渗漏地面的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以及渗漏点,设
施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由综合管理部联系进行维修。 6.2废气控制
6.2.1废气的识别主要参照排污许可证以及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来进行识别。
6.2.2识别属于我公司控制范围内的废气污染因子,根据国家现有成熟处理工艺来进行处理,处理工
艺主要采用催化焚烧和水旋试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并有组织排放。
6.2.3设施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治理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办法实行,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从而确保
废气的排放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符合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经环保部 门监测结果达标。
6.2.4维修汽车空调时,空调制冷剂不得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必须通过回收设备加以回收及利用。 6.3废水排放的控制
6.3.1废水因子的识别主要根据环保局对我公司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以及 GB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识别。
6.3.2加强对员工环境意识培训,使员工在正常的生产活动或服务中提高技能。 6.4噪音的控制
6.4.1设备噪音主要通过机械润滑,以及厂房隔音达到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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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噪音设施主要有:切割机、空压机、通风机等。 6.4.3在满足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低噪声设备严格控制噪声;
6.4.4生产车间内噪声生产点较多,比较分散,经厂房隔音墙屏蔽后,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符合GB12348-1990中的II类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 前言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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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已废止,并由《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取代,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Ⅰ Ⅱ Ⅲ Ⅳ 昼间 55 60 65 70 夜间 45 50 55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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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 监测方法 测量方法 5.1 测量仪器
5.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 和GB/T17181
对2 型仪器的要求。测量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 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
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
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
5.2 测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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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 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2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3 测点位置 5.3.1 测点布设
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位置。 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 以上的位置。
5.3.3.2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
5.3.2 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 5.3.3.3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 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3.3.4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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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
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5.4 测量时段
5.4.1 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4.2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 的等效声级。
5.4.3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5.5 背景噪声测量
5.5.1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2 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5.6 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厂界所处声环境
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
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
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5.7 测量结果修正
5.7.1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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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5.7.2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 取整后,按表4 进行修正。
5.7.3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5.7.1 或5.7.2 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4 测量结果修正表 单位为dB(A) 差值 3 4~5 6~10 修正值 -3 -2 -1 6. 测量结果评价
6.1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6.2 最大声级Lmax 直接评价。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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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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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区域
4.1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 db 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各类标准适用于区域由当地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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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方法
按GB/T 14236执行。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国家标准总局发布 1979年7月1日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表中所列的各类机动车辆。本标准是机动车辆产品的噪声标准,也是城市机动车辆噪声检查的依据。 1.各类机动车辆加速行驶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应按下表的规定: 车辆种类 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不大于 1985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 1985年1月1日起生产的产品 载重汽车 8吨≤载重量<15吨 92 3.5吨≤载重量<8吨 90 86 载重量<3.5吨 84 轻型越野车 84 公共汽车 4吨<总重量<11吨 86 总重量≤4吨 88 83 轿车 84 82 摩托车 90 84 轮式拖拉机(60马力以下) 91 86 注:1. 手扶拖拉机的评定指标按轮式拖拉机的指标执行. 2.表中所列各类机动车辆的变型车或改装车(消防车出外)的加速行使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应符合其基本型车辆的噪声规定。 3.机动车辆加速行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的测量,按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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