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兴区”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0]5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日期】2010.07.05 【实施日期】2010.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兴区”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10〕55号 2010年7月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2009年9月自治区转发了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区”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2009〕213号),对“质量兴区”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在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迅速开展起来,有11个盟市和个旗县(市、区)开展了“质量兴市”活动,有力推动了区域经济和产业集群发展,名牌产品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已达到32%,“质量兴区”工作正在成为各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推进措施之一,活动内容和方式不断拓展创新,取得了初步成效,涌现 1 / 2
出一批先进典型。但是,目前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地区和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工
作措施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强化部署,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要切实负起质量工作领导责任,确保“质量兴区”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要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认真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如期完成,确保本地区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要把“质量兴市”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强化已有的措施,积极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县”和“自治区质量兴市先进市县”活动。
各地区要支持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围绕我区主导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和产业集聚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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