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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西旬、刘关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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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西旬、刘关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 【审理】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1.12.10

【案件字号】(2021)鲁17民终19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路凤娟侯圣春李兴 【审理法官】路凤娟侯圣春李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西旬;刘关文 【当事人】王西旬刘关文 【当事人-个人】王西旬刘关文

【代理律师/律所】王敬珍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王洪磊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敬珍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王洪磊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敬珍王洪磊

【代理律所】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原告】王西旬 【被告】刘关文 1 / 3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2020)鲁17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重审。

上诉人王西旬预交的二审案件

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0 18:56:29

王西旬、刘关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民终19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西旬。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珍,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关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西旬因与被上诉人刘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2020)鲁17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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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2020)鲁17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重审。 上诉人王西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路凤娟 审 判 员 侯圣春 审 判 员 李 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永芝 书 记 员 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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