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振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吊
篮
设
备
租
赁
合
同
书
二零一四年 月 日
无锡振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吊 篮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无锡振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海南经销处
承租方(乙方):北京建元超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2014年 月 日
一、租赁数量及地点:
乙方因 外墙作业 需要向甲方租用振达高空作业吊篮 25 台。地点在 海口海盛路香格里拉培训中心大楼 。
二、租赁期限:
租期暂定为 天,暂定发货日期为2014年 月 日,起算租金日期为2014年
月 日,暂定退还日期为2014年 月 日。(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结算,超出一个月按实际天数结算。租用期满乙方如继续租用,应提前五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租用费用:
吊篮租金为每台每天 60 元。
四、吊篮押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需支付每台押金 5000 元,合计(大写) 壹拾贰万伍仟元 后,甲方开始准备发货。租赁结束后多余押金,在甲方验收吊篮完好无损及甲乙双方结算完毕后一次性退付。
五、安装拆卸及运费等费用:
乙方承担吊篮进退场运费来回 200 元/台。甲方负责吊篮的安装拆卸及移机,每台吊篮收取安装费 800 元/台、拆卸费 600 元/台、移机费 700 元/台。乙方需负责提供施工现场的垂直升降设备或塔吊。
乙方应自备好吊篮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的安全大绳、安全锁及安全带等。
乙方负责在安装吊篮楼顶提供带漏电开关三相四线电源4千瓦。
六、结算方式:
每个月的5号之前,乙方付清上月租金及费用。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押金。甲方开具收据。合同中甲方所收取的费用均不含税金。
七、吊篮的进退场验收:
1、 乙方需要甲方安排吊篮进场时,应提前通知甲方。20台以下,提前7天,20台以上,提前15天。退场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停止使用的书面申请报告并经甲方签字,甲方以此作为结算凭据。
2、 乙方必须指定一现场负责人与甲方进行工作联系。
甲方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
乙方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
3、 甲乙双方必须进行吊篮进退场验收,验收在甲乙双方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验收完毕后双方代表在《振达租赁吊篮收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清单将作为吊篮检验和结算的凭证。
4、 吊篮归还时,乙方应保证吊篮完好齐全,缺损件必须按价赔偿。
八、吊篮的安全、维护和保养:
1、吊篮租赁期间的一切安全事宜,包括:吊篮及其配件、辅料的人为损坏、遗失、丢窃等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吊篮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吊篮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并做好日常保养。
3、乙方应指定人员对吊篮实施维护管理,吊篮发生故障、损伤后,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停止作业。甲方人员得到通知后须立即进行检修处理,未经甲方同意而带伤作业,所造成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乙方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或乙方自己移机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由甲方吊篮质量问题造成的各种事故,甲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5、接到乙方维修通知后,甲方立即安排技术人员赴现场修理。
九、吊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租赁期内,吊篮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仅拥有使用权。
十、吊篮服务范围:
1、 甲方于本合同中所提供的服务仅限于吊篮的租赁,对于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无任何连带责任。
2、 租赁吊篮只允许在合同预先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作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作业地点、作业环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其后果由乙方自负。
3、 甲方吊篮仅供乙方使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租甲方吊篮,若发生转租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十一、合同的解除、争议的解决:
1、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分歧应本着互谅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起诉。
十二、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包括:《安全及操作技术交底》、《振达租赁吊篮收货清单》、《吊篮安全操作规程》。
十三、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无锡振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海南经销处 乙方:北京建元超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行:交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
账 号:6222601110006672293 账 号
户 名:华巨浪 户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