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术、势、度
——法家思想之我学 文/小逸
法是制定、颁布的法律条文。商鞅(秦孝公时为相)道:“法也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法古则修于时,修今则塞于势”;“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然君王:“无术以知其奸”,则“以其富强以资人臣而已”。
术是君王驾御臣下的方法,是用人之道。申不害(韩昭侯时为相)。然其“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
势是当权者的政治权威。慎到(曾在齐国稷下讲学)言“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故“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足以屈贤也。”
韩非是法术势的集大成者,他指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而刑法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失之柄,课群臣之能”;“势者,胜众之资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人主应“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
基于上我们便来谈谈如何运用法家的统治术。 统治要有个标准,这就是“法”,法的制定要根据现实的实际情况,要考察当地的民俗风情,且不能一味的效法古代,也不能只想着怎样维持现状。法令昭彰,号令明显方可消除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如非古薄今、仗剑横行、蛊惑人心等,于是即使中平之资的君主,亦能垂手而治,坐享太平,天下亦会象枯水时的江河,驯顺东流,水波不兴。
“法”得以实施的基础是“势”,“势”是人主驾御一切的凭借,其具体表现是“刑赏”和“刑德”,即法家所谓的“二柄”。
巩固和保障“二柄”权威的方法就是“术”,法家的“术”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公正平等。“法不阿贵,绳不绕曲,使智者弗能辩,勇者弗能辞”、“刑过不遗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二、信赏必罚。既赏罚必“果”,无恩爱之心可养,无法外之情可言;三、因势导利。人人都有“欲利之心”,那么一般人都会趋利避害,故赏罚必重,则“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同样“重罚之下也必有懦夫”;四、循名责实。即权责对等,因任而授官,名正而言顺。在其位不谋或谋的不好者,罚;不在其位,而谋其职者,同样罚。
可见,法家统治术不可不谓犀利。然冷酷和霸道必将落于赤裸,“秦以吏为师,二世而亡”当足以证明。是故历朝历代无不是“儒外法内”,于“法”来说,就是要讲个“度”,“海纳百川、求同存异”,必要时亦可“镇之和靖,御以长算,不存小察而宏大纲”。
200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