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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费及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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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费及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7.18

【字 号】辽价函[2002]79号

【施行日期】2002.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费及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2]79号 2002年7月18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收费立项的函》(辽卫函字[2002]56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费及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辽财综[2002]295号),现将我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费及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报名费(含各种表格):每人次10元。

  二、考试费: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与急救医学三科每人次90元(每科两张卷,每人次30元)。

  三、《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

  四、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前要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自2002年7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按规定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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