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四个分支(四个研究对象) 1 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ecture):将法律文本甚或司法实践都当作文学文本来研究。从这一进路看来,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应当予以解释和理解的故事,因此,也就可能运用各种文学理论包括解释理论研究各类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 2 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ecture):研究文学作品中所反映表现出来的法律,思考其中的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
3 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ecture):研究各种规制文学艺术产品(著作权、版权、出版自由、制裁淫秽文学书刊、以文学作品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 4 通过法律的文学(law through lecture):由于看到了文学的感染力,有一些作者试图用文学的手段来讲述、讨论和表达法律的问题。
用文学方法讲述法律同时还研究文学理论和文化研究对法律分析其他可能的贡献,特别是解释。 局限性:
首先,涉法文学研究的文学素材相比较官方素材而言真实性要差,二者记载发生矛盾时,往往官方法律素材更具有可信性;其次,文学作品往往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和个人的好恶,因此对同一部文学作品进行法律解读的时候往往会发生分歧,“一千个读者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涉法文学研究中不同的研究者对同一个作品的人物会有有不同的评价;再次,涉法文学的研究往往会陷入牵强附会解释的境界,因此涉法文学研究的规范性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女主人公秋菊的丈夫因和村长争吵被村长朝下身踢了几脚,秋菊因此怒而上告村长。秋菊认为,村长可以踢她的丈夫,但“不能往那个地方踢”。秋菊要讨个“说法”,这是她打官司的目的,但几次告状都没有达到这个目的。最后,机关发现村长的“殴打”已经构成“轻伤害”,就把村长抓走并处以15天行政拘留,这是正式法律制度处理秋菊案的最终结果,然而这个结果却不是秋菊想要的,秋菊打官司的目的仅仅是要讨个“说法”。倘若村长的殴打构成“轻伤”,就属于刑事管辖的范围了。但这个法律错误不影响影响对秋菊打官司的分析。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对秋菊的诉讼请求做出恰当回应,它“无法理解、也没有试图理解什么是秋菊要的‘说法’。因为正式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没有这个“说法”的制度空间。
秋菊要讨的“说法”,不是寻常意义的“赔礼道歉”,而是让一个“公家人”,让一个“干部”给她赔礼道歉。人们易于将秋菊要讨的“说法”等同于民事法律上的“赔礼道歉”。这是不对的。秋菊要讨的“说法”,不是寻常意义的“赔礼道歉”,而是让一个“公家人”,让一 个“干部”给她赔礼道歉。让公家人给老百姓赔礼道歉,这是秋菊讨说法的要害。所以秋菊要讨说法,“民告民”不行,非“民告官”不可。
美丽新世界与1984的选择
在1984,每一个灵魂都身处牢笼,无处可逃,人们要学会随时做出所需要的表情,做早操的时候要庄严而愉快,面对老大哥的画像要虔诚而热忱,平日里最好面无表情„„也许只有这样,才可以勉强保护苦苦挣扎着的个人的思想。在这样的一九八四年里,或许麻木和盲从真的是一种“幸福”,它们可以让你免却一些恐慌和矛盾,干脆把自己忘掉,完完全全的交付给“党”和“老大哥”。思考甚至回忆带来的都是危险和痛苦。你可以选择让灵魂在艰难中活着,如果你有足够的坚强和勇气来捍卫自我,捍卫思想的。然而你周围的一切人都有如一泽深潭,没有交流的机会,没有信任存在的空间。
一个近乎完美的世界有问题吗。对,没有问题。但是,没有问题,恰恰是最大的问题!这就是美丽的新世界,没有《1984》中的老大哥,因为就连新世界总统也为了社会放弃追求科学的兴趣;也没有受者,因为低种姓人们也觉得自己很“幸福”。人们为摆脱了自由的重负而欣喜——绝大多数人似乎天生就是甘愿被统治的,就像曼海姆说的“永恒的对于孤立的恐惧感”;人们也为摆脱了选择的重负而欣喜——只需要嗦嘛: 半克就是半个假日,一克就是一个周末,两克就是一次辉煌的东方旅游,三克嗦嘛就是一次月球上飘飘欲仙的永恒!给你幸福,给你自由,给你你想要的一切,因为你所能想到要的一切,在你出生的时候,就已经完全被限定了。这就是真正厉害的的可怕之处,你的脑子里,除了他想给你的,根本就没有别的东西 野蛮人说:“我不需要舒服。我需要上帝!诗!真正的冒险!自由!善!甚至是恶!” 总统回答:“实际上你是在要求受苦受难的权利。” 但,美丽新世界,依然很可怕,甚于《1984》。《1984》只满足了统治者的要求,稳定,普通人身在其中,虽然很难,但如有机会,还是可能反抗的。而《美丽新世界》同时满足了两者的要求,稳定且幸福,置身其中的所有人,都没有要做改变的需求。
全民目击当中的法律错误
1公诉人、辩护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均不能离开座位,随意走动。在中国现行法律下,内地庭审是法系的职权式,法官主导,律师和检察官都不能像港台剧情中那样随意走动地盘问证人。
2童涛不能作为“萌萌”的公诉人。刑诉法第2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检察人员是要回避的。从剧情交代的情况,童涛的女友或者爱人系“萌萌”多年的老师,并且童涛还有“萌萌”的手机号码,从这个关系来讲,应当是适用回避制度的。
3公诉人询问证人时,法官无需询问辩护人是否反对。
4.证人不能参加旁听,需要在证人等候室等待,否则会被取消证人资格。林泰一直在旁听席旁听是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
5.林泰涉嫌故意杀人罪出庭受审,不能没有辩护人。
古人云“国家不幸诗家幸”,何出此言?可以想象当国家正处于一个动荡飘摇的时期,流离失所的生话使诗人许多美好的想法落空了,连留存心底的记忆也在瞬间瓦解。由于这种彻底的解构才使得诗人不得不悲痛地重构属于自己的精神家园,寻求灵魂的倚靠和寄托。
必须首先是国家幸,法学才有可能幸和兴,但理由不是外在的,而是法学的自身特点。这法学关注的可以说是一个国度内整个社会的相对长期的稳定秩序,是这种稳定秩序中体现出来的人类合作活动的规则。如果国家不幸处于动荡之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就难以进行,甚至来不及进行,因此秩序无法形成,人的活动就无法显现出其规则,也就无法形成作为制度性的法律;因此可以说,就法学的总体而言,就几乎没有真正的研究对象。但是国家兴,但法学也并不必定兴,而仅仅是可能兴对于法律来说,一个社会的急剧发展可能与“国家不幸”时同样不利于统一秩序的形成和确立。迪尔凯姆在《论自杀》中就指出经济高速发展同样会使人们惴惴不安,感到社会“无序”,缺少规则指导。时的法学,更可能是“靠脑袋立法”,或对法律条文的注释。一般说来,这当然也算是法学研究,但是这种法学由于或多或少脱离了对社会生活现实的考察,因此很难具有真正的社会的和学术的生命力。由于总体上的法学研究对象是法学家无法建构的,而几乎完全依赖社会稳定来建构,这也就意味着,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是更为“娇嫩”的学科,但它对社会条件的要求的确比其他学科更为苛刻。
一旦社会进入比较稳定的时期,特别是社会分工发展了,社会的交往、交易增加了,社会对规则的需求和依赖就多了,法律也就有了其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
只要稍稍研究过历史文明的人,便会知悉人类对行为的统一规范一直有一种需求。一群人不能生活在一起,除非有一套行为的标准将他们规范起来。关于这个,没有人比神更清楚。祂把十诫写在石版上启示给摩西。没有其它的典章,不管是出自于人,还是源自于其它「神明」,其对法律系统的影响会超过十诫。在我们法律系统催生中扮演了一个直接和致命的角色。早期美洲殖民地里,有不少地方是不多不少地直接援用旧约律法的。此外,犹太人的法典是欧洲和英国两地法律系统之来源,而我们的法律系统来自后者。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许多人都知道这句话,都认同这句话。有人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在西方法律系统的架构里,许多是非的观念来自《圣经》。
法律对宗教的需要又是什么呢?是“神圣性”。法律的原则、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内容,一句话,法律的一切,必须要合理。这个“理”,就是人们心中对终极的、超验的目的、意志的信仰,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简单地说,就是人们相信和认可的上帝的旨意(天意)。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僵死的、机械的教条,是一种对人心没有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立法和执法的人可以通过暴力,强行制定法律,强行实施法律。但这样的法律不在人心中,只是统治者一种纯功利的考虑,它的效力当然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