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填写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已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否为8小时工作制,周休1天还是2天等);
6、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7、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其他事项。
填写以下约定条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服务期(服务期期限,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服务期工资);
3、竞业(竞业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等);
4、其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