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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累计年限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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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累计年限的计算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有以下几条:

1.失业者在劳动期间办理了失业保险,并且缴费满一年;

2.失业不是因为本人自己的意愿;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而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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