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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村庄后的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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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指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公平补偿。补偿应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降低。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有异议可复核评估或申请鉴定。制定补偿规定时应征求社会意见。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结语

拆迁补偿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予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当公平,不得低于市场价格。评估机构将根据相关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鉴定。立法过程中应征求社会意见,以确保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降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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