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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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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和配合承包人的工作、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等。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或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一、1)承包人可以申请哪些施工索赔

承包人可以索赔的施工赔偿包含以下内容: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所造成的损失;

2、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损失;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造成的损失;

4、发包人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返工、工作量增加造成的损失。

二、工程停工后怎样索赔

项目工程停工的,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工程款支付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起诉,追索工程款。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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