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一、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的话,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
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四、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1、不是“遗产第一继承人”,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继承权是平等的、继承份额一般是均分的,没有什么第一继承人、第二继承人之分。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就不继承。
2、A、B、C都是。如果公公还在公公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3、还有,意外死亡时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完全用遗产分配的办法来继承。其他遗产中先分出一半作为妻子的财产,另一半才是遗产,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他们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C虽然判给了前妻,但跟他的父子女关系还是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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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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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死亡後原单位发给的丧葬费如河分配
与该工人共同生活的有配偶,和一个23岁儿子及原已结婚的女儿,及有负瞻养己七旬的父毋。当该工人死後其丧葬费已由两个子女各半分担,所余的丧葬费桉如河分享
丧葬费既然2子女负担,那么应该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就应该由2子女来领取。
扣除实际使用,有剩余的,比照继承处理,由继承人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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