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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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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评价制度

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防止“大处方”等过度医疗行为,促进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价内容

1、处方评价的形式:对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的评价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

2、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各种文献资料及药品说明书,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药品说明书为准。

二、评价标准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处方开具中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处方格式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暂不能下诊断时为写上初步印象),开具处方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以上栏目外,缺少必须的患者

身份证件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编号; 2、正文无Rp或R标示,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双人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要求(急诊处方、普通处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黄色、白色、淡红色、淡红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标注)。

(二)处方书写规范:

1、开具处方时使用了规定外的红笔、铅笔和易褪色的笔;

2、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未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药品名称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4、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备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未写实足年龄,婴幼儿未写日、月龄; 6、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7、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开开具;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未另起一行; 9、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未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饮片调剂与煎煮的特殊要求未注明在处方所列药品之右上方,及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中药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药名之前写明;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相一致或任意改动而未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处方用药合理性:

1、药品的适应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2、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3、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4、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5、有重复给药现象;

6、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8、抗感染药物滥用。 (四)其它

1、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不具备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的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具备使用使用

或特殊使用品种抗菌药物资格的医师开具使用或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品种处方(紧急情况除外)。

三、评价方法

1、处方评价委员会每季度对处方进行二次以上检查和评价,对明显不合理的处方进行相应处罚及通报批评,对于严重的屡教不改的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2、对每季度处方评价的意见药剂科应在《临床药讯》上进行通报公示,同时提出确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3、医院将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个人奖金发放,评优评先、职称聘用重要参考依据,做到奖罚分明。

四、处罚标准

(一)一般缺陷处方,每张扣5元:

1、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

3、处方前记诊断栏未填写;

4、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5、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

6、品、精神药品用量及书写不符合要求;

7、药师签名潦草,无双签名。 (二)严重缺陷处方,每张扣20元: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上医师未签名;

3、药品的适应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或无临床诊断;

4、有重复给药现象;

5、存在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7、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三)发现滥用抗菌药物,如诊断为单纯性上呼吸道感染患者使用第三代头孢菌素等,责令处方医师待岗一个月,到质控科学习,学习期间发生活费300元,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四)如处方不合格造成医疗纠纷和赔偿,则按医院相关条例处理。

(五)对严重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按相关条款进行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吊销执业证书或开除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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