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北京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北京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
第五篇: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 注册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
[2014]第25号
2014年7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取得商务部门备案登记文件,从事货物进出口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现就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企业合同章程及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十)其他海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
二、符合条件的,海关应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无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