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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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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危害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体现了对构成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罪,即构成危害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

(1)罪名: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罪。

(2)时间上没有。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

(3)刑度无。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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