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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怎样参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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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怎样参加仲裁

1、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按以下情形参加仲裁:

(1)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2)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

二、哪些争议能适用劳动仲裁

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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