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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该如何界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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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1、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婚姻法》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12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2、个人财产范围《婚姻法》第1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另外,以下两种情况也属于个人财产:(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双方约定将婚后的共同财产约定为个人财产的。离婚时,双方只能分割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能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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