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领
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核算机程序进行摇号排序,并依据排序先后进当选房专场选购住所。所以说,采购经济适用房的成功与否,不取决于申领时间的先后顺序。
2、受理
区房管局受理申领,区房管局受理申领,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有关复印件进行核对。经审阅契合条件的申领人,填写《市定向采购经济适用住所申领审阅表》;对经审验不契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领人,并向其出具《市不契合采购经济适用房条件告知书》。
3、公示
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契合条件的申领人家庭人员、收入、住所等状况在拆迁现场或地点大街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公示。
4、审阅
初审过程中,大街(乡、镇)住所保证安排将在15个作业日内完结户籍年限、住所面积核对,今后托付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45个作业日内完结经济状况核对,随后展开为期10天的初审公示。初审通过的,区(县)住所保证安排在15个作业日内完结复审阅查,随后展开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
5、摇号和选房
两次摇号,首要采纳揭露摇号轮候选房,第1次摇号断定轮候次第,树立轮候名册;第2次摇号断定采购或承租的经适房。
6、购房
申领人自《购房证实》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实、自己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所出售单位采购经济适用住所。出售单位与契合规矩的购房人签定《市经济适用住所买卖合同》后,回收买房人所持《购房证实》并留存备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