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如下: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7、关闭;
8、拘留;
9、安全生产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