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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减少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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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减少可以索赔。法律规定,索赔的原因包括因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由于人为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因此工程量减少可以索赔。

一、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有什么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有:施工甲乙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工程项目与施工地址,施工安全保证金的收取费用及方式;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纠纷如何解决

(一)认定开工日期:

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二)认定竣工时间: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3、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三、工程索赔的内容是什么

工程索赔内容:

1、不可抗力、不利的自然条件和障碍引起的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描述的更加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难度,导致施工单位不得不花更多的钱来完成这项工作;

2、发包人违约引起的索赔;发包人违约通常表现为未能为承包人提供约定的施工条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果图纸未能发出,指令也视为发包人违约;

3、合同错误引起的索赔;如合同规定不全、错误、矛盾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4、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提出工程延期、加速或终止工程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承包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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