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一年的第二年度开始享有5天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有5天年休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有10天年休假,已满20年的享有15天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和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若无法安排年休假,应按300%的日工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地方部门应监督执行该条例。
法律分析
工作满一年的第二年度开始享有5天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的,从第二年度开始,享有5天年休假,直至满十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结语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从第二年度开始,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享有5天年休假,直至满十年。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并在安排年休假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同意,可以不安排,但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对单位执行年休假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