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他人财物为目的,从而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
1、个人集资诈骗的金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金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使用集资款进行犯罪的活动时,集资的款无法再返还的;
6、具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拒绝返还集资款项的。
一、非法集资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经过相关机关批准就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而集资诈骗则是指嫌疑人利用虚假的文件等进行集资。非法集资在现行成文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最高人民《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委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集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债券;从事保险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公开发行基金等。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集资;依据《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资罪中,行为人的行为要具有一定的“融资性”。被害人要具有广泛性,也就是说对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骗取一定数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骗取了个别单位的公私财物只能以诈骗罪定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募集到的资金的目的,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以下行为进行判断:(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