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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应该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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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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