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很小办个体工商户,其手续:
一、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二、资金申报(自由申报)
有以下几个要求:
1、内容真实:资金申请报告涉及的内容以及反映情况的数据,应该尽量真实可靠,减少偏差及失误。其中所运用的资料、数据,都要经过反复核实,以确保内容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
2、预测准确: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的占有资料,运用切合实际的预测方法,科学的预测未来前景。
3、论证严密:论证性是资金申请报告的一个显著特点。要使其有论证性,必须做到运用系统的分析方法,围绕影响项目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包括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两方面。
三、身份证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名称预登记,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
五、如果是食品类加工厂,那要质监局办理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