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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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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有“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不能拍卖”的简单的认识,而相关的这些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我们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唯一住房并不意味着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比如,虽然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该唯一房屋却是一栋非常豪华的别墅。

2、国家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对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而不是对他所有权的保护。

居住权并非一定要通过拥有某一处房产来实现,比如还可以采取“大房换小”或者“以租代持”的方式来实现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需要。

3、被执行人因自身经济状况造成的居住问题,不能完全依靠牺牲债权人的利益来实现。

否则,这会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维护是应当是附有条件的。

一、房屋居住权是否能转让

房屋居住权不能转让。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居住权人的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但该使用权仅限于居住目的;

2、是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目的修复和维护房屋;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将房屋租给他人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的房屋必须经原出租人同意。

居住权人的义务:

居住权人有义务在居住期间保管房屋;

居住权人不得对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以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

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居住权人有义务在居住期届满时返还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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