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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质证时有没有说完!再次开庭可以补充上一庭的质证意见

来源:99网

仲裁开庭后,申请补充证据是允许的。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若不提供则需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将被采纳,劳动者无法提供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时,仲裁庭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话,也需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仲裁开庭后可以申请补充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根据调解仲裁法规定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组织质证(就是不采纳),但是该法也规定了如果影响到案件关键性证据的,可以质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拓展延伸

仲裁程序中质证要求及补充意见的规定

在仲裁程序中,质证是一项重要的步骤。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质证时应当全面陈述相关证据,确保其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然而,有时候在质证过程中可能会有遗漏或未能完全陈述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再次开庭时可以补充上一庭的质证意见。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机会在后续庭审中补充、完善之前未能提出的证据或观点。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质证的全面性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发表意见和辩护的机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在仲裁程序中,质证要求及补充意见的规定对于确保公正和公平的仲裁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仲裁程序中,质证是确保公正和公平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全面陈述相关证据,但有时会有遗漏。在再次开庭时,可以补充之前未能提出的证据或观点,以确保质证的全面性和公正性。这一规定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发表意见和辩护的机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质证要求及补充意见的规定对于仲裁结果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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