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在第二章“公民基本 权利和义务 ”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