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求助,时效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不告免责还有人道主义免责等,其中不可抗力是不能避免,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客服的情形,包括自然现象等。
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因此导致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需要结合不可抗力的影响因素。常见的不可抗力现象有:
(1)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
(2)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3)强制性行为,如限购令;
2、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但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紧急求助
是指在突发事件或灾难面临时,为保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帮助他人抵抗风险、解除危机,是社会正义之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责任,还需与一些专业范畴的规定相结合;
4、时效免责
是指法律责任存续超过一定时限后自动免除当事人责任;
5、自首立功免责
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6、补救免责
是指因实施违法行为并造成损害,在归责前采取措施补救的,可以免除责任;
7、不告免责
是指法律责任承担以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为原则。比如侮辱、侵占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事自诉案件;
8、人道主义免责
是指当义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国家机关或权利人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免除责任。
综上所述,在法律上存在可以免除责罚的事项,包括因实施违法行为并造成损害,在归责前采取措施补救,可以免除责任,法律责任承担以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为原则,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