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征收.. 9
一、的纳税人和征税范畴... 9 1.的纳税人和征税范畴... 9
2.关于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的问题... 9
二、关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征税的假设干问题... 10 3.什么是视同销售物资行为... 10
4.关于将物资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物资会计处理... 10 5.关于代购物资的征税问题... 14
6.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物资征收的问题... 16 7.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计税的问题... 16
8.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6 9.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17
10.关于从事物资为主的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18
11.关于从事非应税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18 12.关于混合销售的专门规定... 19
13.关于兼营非应税劳务征税问题... 21 14.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征税确定... 22 三、关于适用税率具体范畴... 22 14.一样纳税人税率17%.. 22 15.适用税率13%具体范畴... 22
16.一样纳税人按简易方法按6%的征收率缴纳范畴... 23 17.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分别核算问题... 24 四、应纳税额运算... 24
18.一样纳税人应纳税额运算... 24 19.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 25 20.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方法征收... 25
五、关于计税销售额和价外费用假设干问题... 25 25.关于计税销售额假设干问题... 25
26.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问题... 26 27.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问题... 26 28.关于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26 29.关于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问题?... 26
30.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计税销售额征收问题... 27 31.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应当征收问题... 27 32.关于一次性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27
33.关于铁路支线爱护费征收问题?... 27
34.建筑安装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自产自用建筑材料征收问题... 27 35.关于收取包装物押金征收问题... 28 36.关于销售折扣征收问题... 28
37.关于以旧换新、还本销售方式征收问题... 28 38.关于销货退回或折让销售额问题... 29
39.关于进口物资组成计税价格问题... 29 40.关于核定销售额征收问题... 29 41.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 30 42.销售额以外汇结算的问题... 30
六、关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假设干问题... 31 43.关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1 44.关于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1 45.关于外购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问题... 32
46.关于一样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 32 4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 32
48.关于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处理问题... 32
49.关于海关开具的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抵扣问题... 33 50.关于自来水行业问题... 33
51.关于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3 52.关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34
53.关于无法划分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34 54.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算划分问题... 34
55.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 35 56.关于进项税额转出可采取年度清算的方法... 35
57.关于未按照规定取得扣税凭证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5 58.关于一样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36
59.关于一样纳税人复原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 36 60.一样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36
61.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36 七、运输抵扣问题... 37
62.一样纳税人运输抵扣进项税额治理... 37 63.关于自行开具代开运输准予抵扣... 39 .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畴... 39
65.关于准予货运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39 66.关于运输费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41
67.关于支付运费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问题... 41 68.关于运输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抵扣问题... 41 69.汇总开具的运输承诺抵扣问题... 41
70.国际货运代理和国际货运不得抵扣问题... 42 71.填写不齐全的运输不得抵扣问题... 42 72.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42
73.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抵扣问题... 43 74.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43 75.关于货运的抵扣问题... 43 76.运输发生退票的处理问题... 44
77.关于实行运输抵扣清单问题... 44
78.运费抵扣清单填写内容不全不得抵扣问题... 45 79.关于运输费用运算进项税额问题... 45
80.关于境外运输费用能否运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问题... 45
81.销售、购买物资所支付的邮寄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45 82.购买或销售免税物资所发生的运输费用抵扣问题... 46 83.运输抵扣时限问题... 46 八、废旧物资抵扣问题... 46
84.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 46 85.关于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47
86.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 47 87.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凭证的使用治理... 47 88.回收经营单位分别核算免税物资... 48 .回收经营单位申报与责任... 48
90.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治理... 48 9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定义... 49 92.«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申报... 49 93.废旧物资开具使用抵扣时限... 49 九、纳税义务时刻和纳税期限... 50 94.纳税义务发生时刻... 50
95.关于代销商品超过180天视同销售问题... 51 96.的纳税期限... 51 十、纳税地点... 51 97.固定业户... 51 98.非固定业户... 52 99.进口物资... 52
100.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 52
101.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物资纳税地点问题... 53 102.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问题... 53
103.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纳税地点问题... 54 第二部分 治理.. 54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治理... 54 104.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54 105.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55
106.关于小规模商业企业不得认定为一样纳税人... 55
107.关于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不得认定为一样纳税人... 55 108.关于运输单位和个人可认定为一样纳税人... 55 109.关于个体经营者可认定为一样纳税人... 55
110.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可否认定为一样纳税人问题... 56 111.关于不申请办理一样纳税人计税问题... 56 112.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方法征收... 56 十二、一样纳税人治理... 56 113.一样纳税人认定治理... 56
114.一样纳税人使用专用... 56 115.申请办理一样纳税人时限... 57
116.申请办理一样纳税人认定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资料... 57 117.一样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 57
118.关于一样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 57
119.关于纳税人当月销项税额结账日问题... 58 十三、关于专用使用... 58 120.专用... 58 121.专用使用... 59 122.专用开具范畴... 59 123.专用开具... 60 124.汇总开具专用... 60
125.关于专用作废处理... 60 126.关于开具红字专用处理... 61 127.关于重新开具专用处理... 62 128.关于丢失已开具专用的处理... 63 129.关于专用的缴销与保管... 63 130.关于开具专用报税时限... 131.关于专用认证...
十四、关于代开专用...
132.小规模企业可代开专用... 133.税务机关代开专用治理... 65
134.关于代开防伪税控专用治理问题... 65
135.代开专用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退票处理... 66 136.代开专用认证、申报抵扣期限... 66 137.代开专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清算... 66 十五、关于专用假设干治理... 67 138.关于取得专用认证抵扣时限问题... 67
139.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专用治理问题... 67 140.关于价外费用开具专用... 67
141.关于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填开错误处理... 68 142.关于免征物资专用治理... 69
143.关于专用发售、填开治理等有关问题... 69 144.关于专用征收治理... 70
145.关于取得的账外防伪税控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71 146.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 71 147.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 72 148.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补充处理问题... 72 149.关于对代开、虚开专用征补税款问题... 73 150.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 73 151.关于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治理... 74
152.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 74 十六、起征点... 75 153.起征点问题... 75
154.关于提高个体工商户销售列举的农产品的起征点... 75 十七、其它... 76
15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的问题... 76 部分物资征税范畴注释.. 76 农业产品征税范畴注释.. 80
金属矿采选产品及非金属矿选产品注释.. 84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注释.. 85
将物资交付他人代销 A.托付方是工业企业 B.托方是商品流通企业的 (2)销售代销物资
A.采纳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代销的 B.采纳协定接收价方式代销的
一、 将物资交付他人代销
托付其他纳税人代销物资,托付方纳税义务发生时刻的确认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入账。 〔一〕 托付方是工业企业
托付方应在〝产成品〞科目中设置〝托付代销〞明细科目核算。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产成品给代销售单位并支付运输费等费用时: 借:产成品——托付代销 贷:产成品
同时,借:产品销售费用——运输费等 贷:银行存款
2〕收到代销方已销产品的代销清单后,向代销单位开出专用并人账: 借:应收账款——XX商场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3〕收到代销单位汇来代销收入款项,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1〕采纳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的: 借:产品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XX商场
〔2〕不采纳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而采纳协定接收价方式〔代销售价超过接收价的销售收入归代销方所得,不另支付代销手续费〕,按协定接收价入账: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XX商场 4〕结转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产成品——托付代销
〔二〕 托方是商品流通企业的
托付方应在〝库存商品〞科目中设置〝托付代销商品〞明细科目核算。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托付代销商品并支付运输费等费用时: 借:库存商品——托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XX商场
同时,借:经营费用——运输费等 贷:银行存款
2〕收到代销单位已售商品的代销清单后,向代销单位开出专用并入账: 借:应收账款——应收销货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3〕收到代销单位汇来款项,也分两种情形: 〔1〕采纳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的: 借:银行存款
经营费用——代销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应收销货款
〔2〕不采纳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而采纳协定接收价方式,按协定接收价入账: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销货款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托付代销商品
采纳售价核算的企业月末还应运算分摊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二、 销售代销物资
作为代销方,一样是商品流通企业,采纳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代销物资属于代理业务,应按营业税条例纳税,不属于征收范畴。假如不采纳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而是采纳协定接收价方式,那么代销方应就实际销售收入超过协定接收价部分运算征收。
〔一〕 采纳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代销的:
1〕 收到受托代销产品〔商品〕时不入账,只是作备查登记。
2〕 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假如购买方是一样纳税人,开具专用,否那么只能开具一般。收取销售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对账款——XX公司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3〕 代销清单送给托付方后,收到托付方开具的专用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货:应对账款——XX公司
4〕 付给托付方代销商品货款,并运算收取代销手续费 借:应对账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代购代销收入——代销手续费收入
〔二〕 不采纳收取手续费方式,而是采纳协定接收价方式 账务处理与一般进货和销货相同,相当于代销方赊购托付方的代销物资。 1〕收到代销的商品时
〔1〕采纳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2〕采纳售价核算的
借:受托代销商品〔售价〕 贷:代销商品款〔接收价〕
商品进销差价〔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
2〕代销商品销售时,假如购买方是一样纳税人,要开具专用,否那么只能开具一般。现在,按售价入账: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代销清单送给托付方后,收到托付方开具的专用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对账款——XX公司
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采纳售价核算的用售价,采纳进价核算的用接收价,作: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同时,按接收价; 借:代销商品款
贷:应对账款——XX公司
采纳售价核算的,月份终了,已销代销商品应与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价。 借:商品进销差价 贷:商品销售成本
4〕将代销商品货款〔等于接收价和按其运算的进项税额之和〕付给托付方,作: 借:应对账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5.关于代购物资的征税问题
代购物资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的,不征收;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管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
〔1〕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 销货方将开具给托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转交给托付方;
〔3〕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额〔如系代理进口物资那么为海关代征的额〕与托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另:代理进口物资的行为,属于条例所称的代购物资行为,应按代购物资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物资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托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专门性,对代理进口物资,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物资,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托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不征收的会计分录 在代其它单位代购物资,收到汇来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对账款——XX单位 收到代购物资专用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借:应对账款——XX单位 贷:银行存款 计收代购手续费
借:应对账款——XX单位 贷:代购代销收入
将代购物资移送托付人,按代购物资价款填专用,注明\"代购\"字样,并开出一般连同代购清单交付托付方. 借:应对账款——XX单位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6.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物资征收的问题
按照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物资从一个机
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假如相关机构设在不同县〔市〕,视同销售物资,征收;假如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不征收。
关于纳税地点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物资征收问题规定»〔国税发〔1998〕137号〕及«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否那么由总机构统一缴纳。
〔1〕 向购货方开具; 〔2〕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假如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截了当向购货方开具的行为,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7.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计税的问题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治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8.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治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可不能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可不能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运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运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对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运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对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对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9.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事实上施细那么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物资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因此,确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应依照以下两个标准判定: 一是企业〔纳税人〕发生的应纳和营业税义务存在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之中; 二是该项行为同时既涉及物资〔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所谓〝物资〞,指的是«条例»中规定的一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畴的劳务。 企业性单位,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自负盈亏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 包括:
〔1〕从事物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物资,应征收;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假如销售物资并负责运输所售物资,那么此项混合销售行为也应当增收。
〔3〕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例如:某企业销售一套空调设备,价格为100万,同时按销售合同规定负责派出技术人员代客安装调试,
安装费用为5万元。由于销售空调设备和安装业务发生于同一笔业务,销售物资属的应税行为,而安装业务那么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和征税范畴,即属于的非应税劳务,因此,这项销售行为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我们在确认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应注意把握好上述两个标准,假如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物资,不涉及非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物资和销售〔提供〕非应税劳务行为不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些都不属于«细那么»中所说的混合销售行为。
10.关于从事物资为主的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依照«细那么»规定:从事物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物资,应征收;那个地点所说〝从事物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物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而所说的〝以从事物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在实际操作上,那么是指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物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物资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50%以上〔包括本数〕。 11.关于从事非应税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1994]122号通知规定,对以从事非应税劳务费为的单位与个人,尽管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但假如其设立单独机构经营物资销售并单独核算,应视为从事物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文规定,对饮食、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
12.关于混合销售的专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47号〕明确:对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 ,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 ,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其它单位〔指非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 ,不管销售价格中是否含有电信劳务服务费用,均应按全部销售额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7号通知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物资、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物资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物资、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物资和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的自产物资和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不征收营业税。
对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物资、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物资和提供的应税劳务征收;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物资、提供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旧仅销售自产物资、提供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假如分包人是销售自产物资、提供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物资、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物资范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物资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物资。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物资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物资、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物资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点税务局依照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通知规定:(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爱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爱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著作权属于托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278号通知规定:中国移动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规定,不征收,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13.关于兼营非应税劳务征税问题
纳税人假如既从事应税行为,也从事非应税劳务,那么称为兼营销售行为。即指纳税人的经营范畴既包括销售物资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征劳务,然而销售物资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征劳务不同时发行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行为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假如非应税劳务能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划分得清的,能够不征;假如划分不清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应税行为一并征收。
上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项目征收范畴的劳务。 例: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 14.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征税确定
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物资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即由县及县以上的各级国家税务局来确定。
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中,既有销售物资或应税劳务项目,又有销售非应税劳务项目。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即由县及县以上的各级国家税务局来确定。 三、关于适用税率具体范畴 14.一样纳税人税率17%
一样纳税人的差不多税率为17%,具体范畴包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物资,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15.适用税率13%具体范畴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以下物资,税率为13%:
1. 粮食、食用植物油;
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 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6.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注释附后
16.一样纳税人按简易方法按6%的征收率缴纳范畴
一样纳税人一辈子产以下物资,可按简易方法依照6%征收率运算缴纳,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依据:国税函[2006]第47号〕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依据:国税发〔1994〕186号〕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依据:〔94〕财税字第004号〕
〔六〕销售自来水。
上述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方法,而按一样纳税人运算缴纳,但其运算方法一经确定,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使用。生产上列物资的一样纳税人,如选择简易方法运算缴纳额,应在专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此种专用能够作为扣税凭证。
依照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方法运算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样纳税人除生产上列物资外还生产其他物资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选择简易方法运算上列物资应纳税额的,假如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以下公式运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方法计税的物资销传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七〕对一样纳税人一辈子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但不得开具专用。 17.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分别核算问题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物资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四、应纳税额运算
18.一样纳税人应纳税额运算 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运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小足部分能够结转下期连续抵扣。
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运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额,为销项
税额。销项税额运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样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采纳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运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9.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物资或应税劳务采纳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运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0.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方法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按工业6%或商业4%的征收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运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关于计税销售额和价外费用假设干问题 25.关于计税销售额假设干问题 计税销售额,是指为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内容如下: 〔一〕 销售物资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二〕 消费税税金。凡征收消费税的物资在计征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 〔三〕 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以下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不管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运算应纳税额。假如其价外费用是价税合并收取的,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26.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问题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细那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当征收的,其销售额分别为物资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物资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27.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问题
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代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
(一)经、有关部门或省级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28.关于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物资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 29.关于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问题? 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实施细那么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
30.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计税销售额征收问题
〔94〕财税字第035号规定:为统一税收,对在价外与应征的销售收入一并收取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亦应按照税法规定纳入计税销售额征收。
31.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应当征收问题 国税函发[1994]08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意见,对纳税人代、地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物资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
32.关于一次性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物资的销售数量有直截了当关系的,征收;凡与物资的销售数量无直截了当关系的,不征收。 33.关于铁路支线爱护费征收问题? 国税函发[1996]56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省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爱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的有关规定征收。
34.建筑安装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自产自用建筑材料征收问题
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差不多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截了当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 35.关于收取包装物押金征收问题
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物资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物资的适用税率征收。
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一样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
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管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不管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36.关于销售折扣征收问题
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物资,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假如将折扣额另开,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7.关于以旧换新、还本销售方式征收问题
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物资,应按新物资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物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38.关于销货退回或折让销售额问题
一样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39.关于进口物资组成计税价格问题
纳税人进口物资,不得抵扣任何税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运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或者: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上式中,假如进口物资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已包括已纳消费税税额,否那么,那么无消费税这一项。
40.关于核定销售额征收问题
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是纳税人发行了视同销售物资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一〕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物资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物资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 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形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其运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者: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上式中,〝成本〞分为两种情形:销售自产物资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物资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为10%,但改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物资,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假设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41.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高档手表为20%;
2.甲类卷烟、粮食自酒、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为10%; 3.小轿车、乘用车为8%;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6%;
5.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护肤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小客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42.销售额以外汇结算的问题 «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运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运算。 «实施细那么»第十五条规定:依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能够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那么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纳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六、关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假设干问题 43.关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物资或者同意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运费〕情形外,限于以下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海关完税凭证:一样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44.关于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畴注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的13%〔原规定是10%〕扣除率运算。进项税额运算公式:进项税额二买价x扣除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从2004年起,除烟叶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2006年4月28日颁布了烟叶税暂行条例收购烟叶缴纳烟叶税〕
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通过工商批准的经营者,农业生产者个人仅指直截了当从事农业生产的,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 45.关于外购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问题
依照细那么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能够开具一般,为了简化手续,对一样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一般,能够按一般上注明的价款运算进项税额。 46.关于一样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文件规定:一样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4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 12号文件规定:经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一样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 的进项税额扣除率山10%提高到13%。 48.关于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处理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规定:一样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3%〔原规定为10%〕的扣除率运算进项税额。
关于适用13%抵扣率范畴。一样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49.关于海关开具的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第032号文件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开具的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托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50.关于自来水行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56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的同时,对其购进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51.关于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购进固定资产。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同时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要紧设备的物品。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转让无形资产、销伟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非应税劳务指营业税应税劳务;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不管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缺失的购进物资;
所称非正常缺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缺失,包括:
〔1〕自然灾难缺失;
〔2〕因治理不善造成物资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缺失: 〔3〕其他非正常缺失。
〔六〕非正常缺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
〔注意:还原在产品、产成品运算耗用的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己抵扣的进项税额〕 52.关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己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物资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形的,应将该项购进物资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运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3.关于无法划分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以下公式运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令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54.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以下公式运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 55.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运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物资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56.关于进项税额转出可采取年度清算的方法
依照实施细那么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当月全部销传额、营业额的比例,乘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的公式,运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该方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运算显现小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运算显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方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运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运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57.关于未按照规定取得扣税凭证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储存扣税凭证,或者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 58.关于一样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一样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税率汁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
〔一〕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 符合一样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样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59.关于一样纳税人复原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三十条规定:〝一样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税率运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样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样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承诺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复原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0.一样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文件的规定:一样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新办商贸〕一样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61.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显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七、运输抵扣问题
62.一样纳税人运输抵扣进项税额治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物资运输业税收治理及运输抵扣治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 公路、内河物资运输认定为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物资运输劳务〔包括内海及近海物资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物资运输业营业税征收治理方法»。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物资运输业的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提供物资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治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物资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那么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物资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治理方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关于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不同时具备本方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1-6个条件〕
〔二〕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属代开票人,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托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
1. 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 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关于不需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铁路运输〔包括、地点、工矿及其他单价所属件路〕、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要报送物资运输业清单。 代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物资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所称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地点税务局。经省级地点税务局批准也能够托付中介机构代开物资运输业发
票。
关于运输抵扣比对治理
凡一样纳税人取得运输并应运算抵扣进项税额。本条所称取得运输是指: 〔一〕纳税人外购物资〔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 〔二〕纳税人销售应税物资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 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一样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物资运输业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专门情形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物资运输业的单位进行处罚。 63.关于自行开具代开运输准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运输单位主管地点税务局及省级地点税务局托付的代开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一律不得抵扣。 .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样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承诺运算抵扣进项税额。〔如空车回送运费〕 65.关于准予货运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第192号文件规定:
1、准予运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种类。依照规定,一样纳税人外购和销售物资〔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一般〕,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物资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运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种类,不包括一样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
物资运输种类包括: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运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 例:包裹票不能视作货票抵扣 2、«货运»使用范畴。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物资运输行业的税收治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旧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物资运输业统一»〔以下简称«货运»〕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物资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 3、«货运»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物资运输业统一»〔以下简称自开〕和«公路、内河物资运输业统一〔代开〕»〔以下简称代开〕两种。 自开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
代开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事宜。 4、«货运»必须采纳运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开具«货运»时应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专用章或代开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国税发[2006]367号]
5、准予运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物资名称、物资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上所列的有关项 目必须相符,否那么不予抵扣。
6、纳税人购进、销售物资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通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7、准予抵扣的物资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国税函发[1995]288号〕 其中〝运费金额〞具体为: 〔一〕铁路运费金额
〔二〕民用航空运费金额 〔三〕公路运费金额 〔四〕水路运费金额
66.关于运输费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12号文件规定:对一样纳税人外购物资〔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依照运费结算单据〔一般〕所列运费金额依10%〔现为7%)的扣除率运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运算扣除进项税额。 67.关于支付运费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购进物资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物资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那么不予抵扣。
68.关于运输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抵扣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样纳税人购进或销售物资〔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假如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能够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承诺运算抵扣进项税额 69.汇总开具的运输承诺抵扣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样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的运输清单,承诺运算抵扣进项税额。 70.国际货运代理和国际货运不得抵扣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样纳税人取得的国际物资运输代理和国际物资运输,不得运算抵扣进项税额。
71.填写不齐全的运输不得抵扣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样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除外〕不得运算抵扣进项税额。 72.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332号文件规定:一样纳税人购进或销售物资〔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东北地区扩大抵扣范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铁路物资运营收入 〔1〕物资运费收入; 〔2〕货运其他收入;
〔3〕铁路运营临管线收入; 〔4〕保价收入;
〔5〕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6〕铁路关联收入。
73.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970号文件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一样纳税人购进或销售物资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物资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运算抵扣进项税额。 74.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037号文件规定: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物资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
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75.关于货运的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
〔一〕一样纳税人外购物资〔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物资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 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物资运输业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样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物资运输业准予运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物资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承诺抵扣的其他物资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小予抵扣。货运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76.运输发生退票的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运输单位向一样纳税人〔以下简称〝一样纳税人〞〕开具运输后,发生退票的,应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一样纳税人在未付款同时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形下,须将原件退还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后,将该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并重新开具运输送交一样纳税人; 〔二〕一样纳税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运费的联无法退回的,一样纳税人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运输单,运输单位收到证明单后开具红字运输,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同时将红字运输送交一样纳税人。一样纳税人收到红字后,作为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运输单位在重新开具时,应同时进行新开具金额及税款与原开具金额及税款的清算,实行多退少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
77.关于实行运输抵扣清单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运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应依照相关运输逐票填写«运输抵扣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运输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运输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 未单独报送«运输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假如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运输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不得运算抵扣进项税额。 78.运费抵扣清单填写内容不全不得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一样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物资运输业,必须按照«运费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一样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应当逐票填写在«运费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 一样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物资运输,可暂填写在«运输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 79.关于运输费用运算进项税额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598号文件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企业外购或销售物资所支付的费用,在运算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时,必须依照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单位开具的〝铁路运输货票〞、〝公路运输货票〞等货票。 80.关于境外运输费用能否运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98号文件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出口物资的销项金额是指出口物资离岸价格按外汇牌价运算的人民币金额。因此,企业从中国口岸到境外目的地之间所收取的运费不包括在销项金额内,其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能运算的进项税额。
81.销售、购买物资所支付的邮寄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一样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物资所支付的邮寄费,
不承诺运算进项税额抵扣。
82.购买或销售免税物资所发生的运输费用抵扣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物资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运算进项税额抵扣。
83.运输抵扣时限问题
一样纳税人取得的物资运输业,能够在自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终止往常申报抵扣。国税发[2004]88号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往常开具的运输,必须在2004年1月31口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国税发[2003]121号 八、废旧物资抵扣问题
84.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通过选择、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的。
二、生产企业一样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一般上注明的金额,按10%运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物资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
85.关于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12号文件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样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专用的〔从2001年5月1口起废旧物资免征〕,依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运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86.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 87.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凭证的使用治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以下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 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专用章; 4. 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能够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方法。 88.回收经营单位分别核算免税物资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物资的,应分别核算免税物资和应税物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
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形,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回收经营单位申报与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治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90.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治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治理,产废企业〔一样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专用,按规定缴纳。 9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定义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0号文件规定:〔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可参考苏国税发「2004了第110号文的具体规定〕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参考河北省的具体规定〕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优待。 92.«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0号文件规定:回收单位必须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93.废旧物资开具使用抵扣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规定: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废旧单位〕应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一般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一般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印章样式见附件〕,生产企业一样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一般,不得运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样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应依照相关废旧物资逐票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附表三〕〔以下简称«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假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样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应当在开具之臼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终止往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单位当期未开具废旧物资,一样纳税人当期未取得废旧物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或«废旧物资抵扣清单»。 税务机关审核时发觉纳税人未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废旧单位涉嫌虚开废旧物资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优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纳税义务时刻和纳税期限 94.纳税义务发生时刻
〔一〕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物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刻,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截了当收款方式销售物资,不论物资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关于对其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采取托收承付和托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物资,为发出物资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物资,为按合问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物资,为物资发出的当天:托付其他纳税人代销物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95.关于代销商品超过180天视同销售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物资,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己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刻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关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其纳税义务发生时刻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细那么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物资行为,为物资移送的当天。 96.的纳税期限
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能够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口、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物资,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十、纳税地点 97.固定业户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机构所在地-所在地: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如总、分支机构、连锁经营〕,能够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物资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国税发〔1998〕20号 98.非固定业户
非固定业户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99.进口物资
进口物资,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100.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文件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 101.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物资纳税地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视同销售物资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物资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那么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
假如受货机构只就部分物资向购买方开具或收取货款,那么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运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102.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7号文件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治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治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 1.在直辖市范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打算单列市范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03.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纳税地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截了当向购货方开具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物资征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第二部分 治理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治理 104.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一〕从事物资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物资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物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所说的以从事物资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物资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物资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批发或零售物资的销供额不到百分之五十。国税发[1993]154号
〔二〕从事物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该细那么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105.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实施细那么»
个人,那个地点是指自然人,不是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性单位是指养老、教育、医院、社会团体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
106.关于小规模商业企业不得认定为一样纳税人
107.关于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不得认定为一样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4号文件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假如总机构属于一样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样纳税人,已具有一样纳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08.关于运输单位和个人可认定为一样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文件规定: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物资并负责运输所售物资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一样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样纳税人。 109.关于个体经营者可认定为一样纳税人
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能够认定为一样纳税人。 110.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可否认定为一样纳税人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22号文件规定:非企业性单位假如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同时符合一样纳税人条件,能够认定为一样纳税人。
111.关于不申请办理一样纳税人计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9号文件规定:对符合一样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样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税率(17%,13%)运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 112.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方法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6号文件规定:第五条: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方法征收,应纳税额的运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征收率 以上公式中,征收率为6%, 4%。 十二、一样纳税人治理 113.一样纳税人认定治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9号文件规定:凡一样纳税人〔以下简称一样纳税人〕,均应依照本方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样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样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样纳税人认定手续。
114.一样纳税人使用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样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运算应纳税额,并使用专用。 115.申请办理一样纳税人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9号文件规定:己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往常申请办理一样纳税人认定手续。 116.申请办理一样纳税人认定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9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办理一样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117.一样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9号文件规定:一样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关于企业填报的«一样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样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一样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专用的证件。〝一样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18.关于一样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119.关于纳税人当月销项税额结账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第962号文件规定: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令287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早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立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立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凡结账日与该条例规定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按照该条例规定运算当月销项税额。
关于纳税人结账日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区间不符,造成报税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符问题。企业结账日必须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确定。在受理申报时发觉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下月申报时必须改正。在下月办理其申报纳税时,假如又发觉因那个问题造成比对不符,应将纳税申报退回纳税人,责令其按照规定的结账口调整销项税额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并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关于专用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规定 120.专用
专用,是一样纳税人〔以下简称一样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是购买方支付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专用由差不多联次或者差不多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差不多联次为三联: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样纳税人自行确定。
专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治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样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样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121.专用使用
一样纳税人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储备技术治理专用的运算机治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运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122.专用开具范畴
一样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
商业企业一样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物资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23.专用开具
专用应按以下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刻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124.汇总开具专用
一样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物资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125.关于专用作废处理
一样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觉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刻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同时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126.关于开具红字专用处理
一样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同时差不多抵扣进项税额的,一样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样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样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样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治理。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一样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视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方法处理:〔一〕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缘故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二〕购买方所购物资不属于扣税项目范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缘故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缘故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四〕因开票有误等缘故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缘故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27.关于重新开具专用处理
经认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128.关于丢失已开具专用的处理
一样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假如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假如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样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假如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假如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样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29.关于专用的缴销与保管
一样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并按有关安全治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以上所称专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应退还纳税人。 130.关于开具专用报税时限
一样纳税人开具专用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131.关于专用认证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十四、关于代开专用
132.小规模企业可代开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6号文件规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的治理,又不阻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对会计核算临时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代开专用。在专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注:征收率目前为6%, 4%〕征收率运算的额。 133.税务机关代开专用治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规定:所称代开专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畴内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的纳税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时,应填写«代开专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工本费。 代开专用统一使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134.关于代开防伪税控专用治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1404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专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包括手写版专用和运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专用〕。
135.代开专用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退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规定:代开专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一样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中报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比照一样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的处理方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136.代开专用认证、申报抵扣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1404号文件规定:一样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专用,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抵扣清单»,其认证、申报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样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按照现行防伪税控专用比对内容进行〝一窗式〞比对。
137.代开专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清算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一〕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二〕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税额的,按应征税额数征收税款。
十五、关于专用假设干治理 138.关于取得专用认证抵扣时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
一、一样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那么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样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在认证通过的、与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那么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样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其专用所列明的购进物资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139.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专用治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第87号文件规定:固定业户〔指一样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物资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的,亦回原地补开。
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治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140.关于价外费用开具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5号文件规定:销售物资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假如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能够在专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假如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那么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一般。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联和抵扣联之后。 价外费用项目表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141.关于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填开错误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第962号文件规定:一样纳税人发生销售物资、提供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填开错误等情形,视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销货方假如在开具蓝字专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联和抵扣联,
(1)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进行作废。即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
(2)假如销货方己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那么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一般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3〕销货方假如在开具蓝字专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己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一般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的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一般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142.关于免征物资专用治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780号文件规定:
一、一样纳税人〔以下简称〝一样纳税人〞〕销售免税物资,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的,那么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全额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方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样纳税人销售的物资,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后,假如其销售的物资全部为免征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 143.关于专用发售、填开治理等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785号文件规定: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按以下方法处理:
〔1〕纳税人当月发觉上述问题的,应按照专用使用治理的有关规定,对纸质专用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专用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觉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专用。
〔3〕在未收回专用抵扣联及联,或虽已收回专用抵扣联及联但购货方己将专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形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己开具的专用。 144.关于专用征收治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第15号文件规定:
〔一〕对违反专用〔以下简称专用〕使用规定的一样纳税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专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
〔2〕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收缴结存的专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旧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样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
〔1〕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税率运算应纳税额。 〔2〕同时取消其专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
〔3〕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的使用权。
〔三〕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样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
〔1〕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税率运算应纳税额, 〔2〕同时取消其专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
〔3〕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健全、完善会计核算,并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治理方法»的规定,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关心纳税人建账、核算,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健全会计核算,保证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连续保留一样纳税人资格。
〔4〕 对在三个月后仍旧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不能保证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经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取消其一样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的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
〔四〕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物资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按规定抵扣的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145.关于取得的账外防伪税控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763号文件规定:鉴于纳税人采纳账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146.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的专用,专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物资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
相符,
〔一〕且没有证据说明购货方明白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1〕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2〕购货方差不多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3〕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己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二〕如有证据说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明白该专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147.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
一、受票方〔购货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物资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方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明白或者应当明白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8.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补充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2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管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专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日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专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的情形。
二、购货方取得的专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以外地。 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的情形。
三、其他有证据说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专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形。 149.关于对代开、虚开专用征补税款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415号文件规定: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专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作出规定:〝对己开具专用的销售物资,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专用的治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物资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150.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292号文件规定:
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专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方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形,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如发觉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二、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比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说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形,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四、实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这一方法后,各地税务机关不再相互传递专用遗失通报,可对比«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字轨号码审核进项。 五、〝遗失声明〞的具体刊登方法由中国税务报社另行通知。 151.关于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治理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伟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52.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29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在运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物资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日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十六、起征点 153.起征点问题
一、起征点:2005年4月1日起,对我省起征点统一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销售物资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以上。〔粤国税发〔2005〕32号〕
二、下岗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开办个体工商户,销售物资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在200元〔含〕以下的,可免征。〔粤财法[2003]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上述通知第关于截止日期的。〔财税[2003]12号〕
154.关于提高个体工商户销售列举的农产品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49号文件规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关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50元。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物资销售额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物资销售额不到50%。 十七、其它
15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那么的规定,的征收范畴为销售物资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物资。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物资的转让,不属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
部分物资征税范畴注释 〔国税发[1993]151号〕
一、 粮食〔财税字[1995]052号〕,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物资的征税范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三、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物资的范畴。
四、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物资的范畴。
五、冷气,是指为了调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六、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畴包括:
(一)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二)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三)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要紧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要紧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要紧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要紧作燃料。本物资的范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纳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物资的范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纳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治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十二、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物资的范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依照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时期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格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时期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平均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平均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物资的范畴。 十三、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畴包括:
(一)化学氮肥。要紧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二)磷肥。要紧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一般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三)钾肥。要紧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四)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要紧产品有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五)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六)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十四、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剂植物生长的药剂。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十五、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物资的征收范畴。〔国税发[1993]151号〕 农机的范畴包括:
(一)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二)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三)农田差不多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差不多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差不多建设机械。
(四)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预备机械。
(五)植物爱护和治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治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六)收成机械。是指收成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成机。 (七)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八)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物资的范畴。
(十)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本物资的范畴。
(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成机械、饲料加工机
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十二)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本物资的范畴。
(十三)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物资征收范畴。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物资的征收范畴。
〔十五〕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
农业产品征税范畴注释 〔财税字[1995]052号〕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畴包括:
一、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畴为:
(一)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物资的征税范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二)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物资的征税范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二)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通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物资的征税范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截了当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物资的征税范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五)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六)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中成药不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七)油料植物,是指要紧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八)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九)糖料植物,是指要紧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竹笋罐头不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十一)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二、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畴为:
(一)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物资的征税范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宝,也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二)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育取得和捕捉的各种畜禽。本物资的征税范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三)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截了当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四)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物资的征税范畴。
(五)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金属矿采选产品及非金属矿选产品注释 〔94〕财税字第022号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一)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通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畴。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
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一)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畴。
(二)煤炭,是指直截了当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畴。 四、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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