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卫监督[2008]242号
卫生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协调制度》的通知
各县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区社发局、安监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原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及安徽省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秘[2OO7]487号)精神,合肥市卫生局和合肥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制度》
主题词: 卫生 职业病防治 协调制度 通知
抄送:市,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6月6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合肥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制度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原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及安徽省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秘[2007]487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职业卫生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各自分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负责人、市安监局监察支队负责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管所长和职业卫生监督科负责人、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负责人和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职业病科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全市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卫生局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相应的职业卫生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县范围内职业卫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社会事业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对辖区内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执法检查。
二、建立定期例会制度
职业卫生工作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时间定在季度末的星期五召开,会议地点由市卫生局和市安监局轮流确定。卫生和安全监管业务处室每月召开一次业务交流会。通过工作例会进行工作交流、信息沟通和必要的部门联动。各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本地区职业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定期例会的主要内容是:
(一)通报各自监管工作情况。卫生部门将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作业场所监督检查情况和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查处情况和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向卫生部门通报。
(二)对市安监局和卫生局拟制定或发布的涉及职业卫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协商和研究。
(三)协调有关工作事项,研究解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职业卫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出有针对性的办法和措施。
(四)落实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三、建立其他相关工作协作机制
(一)卫生部门在健康监护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或出现群发职业病病人时,
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二)卫生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后,应及时将出具的建设 项目职业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批复情况通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健康监护制度或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问题时,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如需救治或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共同协商应急救援措施。
(五)卫生和安监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履行职业卫生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小组应积极指导两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六)经安徽省卫生厅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每月汇总相关工作情况,并向市职业卫生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全市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我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