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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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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若干规定

在遵守合同或协议要约的前提下,为完善工程款支付流程,确保资金支付安全,特制定 基建管理处有关工程款项支付的若干规定。

一、工程款

1 .工程进度款

⑴工程量前置审核。在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审核并由总监签 字的基础上,甲方现场代表对清单或合同范围内工程量予以复核,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处 长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提出当月拟支付工程进度款数额后,由出纳通知施工单位开具相应 数额的工程款正式(应扣除当月甲供材料价款)。签字确定的拟支付额度不得超过 现场代表复核的额度。若上未注明工程名称或注明的工程名称、账户与合同不符的,出 纳应拒收。

⑵签字流程。出纳收到工程进度款后,核对额是否与拟支付工程进度款数 额一致。若一致,则将依次递交现场代表、施工管理科长或分管副、签字后, 报经校财务同意,予以办理支付凭证。若不一致,退回重开。

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地基基础完成、主体结顶、工程竣工等工程关键环节,工程款支付比 例必须严格控制在约定的上限以下,不得突破。

出纳必须在每月25日向上报当日止各项工程的工程款累计支付情况。

2 .工程预付款

按合同载明的支付比例和约定时间,由施工单位开具工程预付款,经现场代表、项 目管理科长、分别签字后,报经校财务同意,予以办理支付凭证。

工程预付款,必须在收到施工单位足额的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原则上工程预付款不得抵 作履约保证金。按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由建设单位上缴的项目措施费,抵作工程预付款, 归施工单位所有。

3 .工程结算款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纳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款支付账单,做到账账相符;同时, 做好甲供材料款扣除的计算工作。

在完成审计进行工程结算时,出纳应将已支付工程款、应扣甲供材料款、应扣质量保修 金、应开具工程结算额度、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数额等列表并与校财务基建会计核对无误

后上报给。

在施工单位开具的工程结算上,依次由资料归档人、现场代表、施工管理科长或分 管副、签字,报经校财务同意后办理支付手续。

土方开挖、围墙砌筑、施工用水用电安装等工程须按照合同或协议书的约定,工程款支 付参照上述方式执行。

二、投标保证金、图纸押金收缴与退付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足额收缴投标保证金、图纸押金和投标报名费,并开具相应的收据。 收款人应在投标报名结束后三天内,将图纸押金和投标报名费上缴校财务。

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按招标文件明确的要求,凭我校开具的收据办理;由接 受项目报名人、项目管理科长和依次签字。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图纸押金退付按招标文件规定凭我校开具的收据办理,依次由图纸接收人、项目管理科 长、签字后退付。图纸破损、缺页时应扣减相应金额。

三、质量保修金

按合同中载明的质量保修时限满后退付。

出纳根据合同约定对质量保修期限进行审核。质量保修金退付须满足以下条件:

(1)质量保修的相关内容无质量问题;

(2)存在质量问题的,已整改完毕,达到质量要求;

(3)现场代表、拟接收维修方、施工方共同对保修事项进行全面核查,无质量保修问 题,已签字确认。

质量保修金收据分别由现场代表、施工管理科长或分管副、签字。

四、监理费

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现场代表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班子到位率情况记载并统计上报。 现场代表、施工管理科长或分管副、签字后,报经校财务同意,予以办理支付凭证。

五、设计费

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由项目管理科长、施工管理科长或分管副、签字后,报 经校财务同意,予以办理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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