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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力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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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力的剖析

作者:卢丹芬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1期

摘 要 权力的是指干警滥用的特殊权力为个人谋利或为达个人非法目的而实施的各种行为,其本质特征就是以权谋私、唯利是图。权力的表现大致有贪污贿赂、权钱交易、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权力严重化的原因主要有:社会监督机制的弱化,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待遇不高,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等。防治权力的对策主要有:在全社会对权形成监督机制下,完善和健全国家法律,提高待遇和职业道德感,依法治警,加强监督,严惩。

关键词 权力 权力 机关 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有句名言:权力一定产生,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权力的强制性、扩张性和侵略性等属性决定了对权力必须加以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①人民的权力,或曰机关的权力,是法学领域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人民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权力一说是这样定义的: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者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原意是指物质的腐烂。《汉书·食货志》上说“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不可食。”引申为思想陈旧、行为作风堕落。②其实质就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或者说权力的异化。西方一政治学家也曾说过:“所谓是指国家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

权力是指权力主体非法行使权力,谋取私利,给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严格讲,权力并不等同于我们通常所讲的。权力的主体必然是掌握着一定权力的个人或组织;权力是仗侍、使用手中的权力,并将权力作为工具而进行的;权力的社会危害性也远远大于非权力。③权力实质就是指公共权力违背权力主体——人民的意志的行为。

我国人民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它的权力指的是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所赋有的一系列符合国家法律的行政和刑事权力。但是,本文讨论的权力就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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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的权力即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享有的治安行政权、刑事执法权和部分刑罚执行权等。

从这个层面上来看,权力的是指机关的人民滥用为个人或他人谋利而实施的各种不作为或者乱行为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就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干警的权力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因为机关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其权力的使用范围广泛、强制性极大,它既有对人身自由的权力也有对财产的处置权力,具体表现为可以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权利,还可以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甚至没收等。因此,必须把的权力置于阳光下,同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的特殊性决定着权力一旦将给社会和以及人民造成不可预想的严重性和破坏性。

(一)权力的主要表现

1.贪污贿赂犯罪时有发生。这几年,党以壮士断腕、刮骨疗伤的决心打击和治理贪污贿赂现象,贪污滋生、蔓延的势头在根本上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是,在民警队伍中,仍然存在着个别的害群之马。一方面,贪污贿赂吞噬着社会的财富,破坏着社会管理秩序和行使权力的公正原则,另一方面,也严重损害了人民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动摇国家政权赖以巩固的根基。

2.公私不分,滥用职权。受人情事故的影响,为了所谓的酒肉朋友关系、老乡关系、亲情关系而越权处置、滥用职权或者默许纵容,不予作为。具体表现的形式有非法干预插手经济纠纷案件,跑风、漏风或者直接通风报信、泄露内部工作机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比如在打击力度上,有的地方降格处理,该移送的不移送,甚至将刑事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将一些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都做取保处理,造成打击不力,处理不当的现象。

3.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为了获得金钱而滥用权力,将权力商品化、市场化。这类的手法和表现虽然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但万变不离其宗,即唯利是图、以权谋私,是最直接、最令百姓深恶痛绝的表现形式。可以说,金钱是容易让人民迷失自我的催化剂,权钱交易的大案要案,占权力案件总数的比例一直较高。

4.徇私枉法行为愈演愈烈。有的民警违规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有的违法窃取、泄露信息;有的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死亡;有的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不追究或者轻处理;有的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或制造甚至毁灭证据;还有的干脆教唆犯罪分子如何与执法部门对抗,甚至不惜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共同犯罪。 (二)权力现象的成因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机关民警权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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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监督机制不够。第一,对于机关的职权和执法监督部门尽管有、纪委、内部警务督察、人民,甚至国家刚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但是这些有监督职能的机构都很难深入到机关的内部事务中,对机关内部的业务监督也缺乏一定的专业水平。第二,没有切实发挥好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效性监督少,一般停留在了解机关的一般的工作上,反映权力和队伍执法上的问题则缺少更深层次的监督。另外,尽管部分人民群众提出了批评、意见、建议,但由于没有与有关监督职能部门形成合力,权威性和严肃性往往不够。

2.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目前,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加强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机关权力的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打击作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监察范围针对的是所有公职人员,对人民违法的法律规定还是过于笼统,界限太过模糊。关于人民的法律规定,就算早已制定的《人民法》,里面的内容也不够细化,过于宽泛,而且也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另外,机关内部也有一些条列和规章制度,但对于违反这些条例没有详细的惩罚措施,大多只是流于形式,效力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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