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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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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严格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使用,确保患者安全和医疗安全,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医疗用毒性药品,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二)药品管理

1.药学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毒性药品采购、保管、使用等工作。 2.毒性药品必须由医院采购部门统一采购,任何科室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患者提供的毒性药品。

3.医师须经过相关培训考核通过后方能开具毒性药品处方,未参加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不得开具毒性药品处方。

4.科研所需毒性药品,必须经医疗、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5.医院对违规使用毒性药品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或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药品使用

1.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2.调配毒性药品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药师调剂时如发现处方有疑问,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3.注射用毒性药品必须在院内使用。 4.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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