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99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综合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综合所得税制

来源:99网
锯崭研宪考考2016年第48期 “让利与民”为改革落脚点,凸显它的调节收入 财政与税收 分配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因此,个人所得 税改革应跳脱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框框,而直接 落实在综合所得税制上。 财政部:负债率低于国际警戒线 1.构建综合所得税制。在综合所得税制 下,可以将目前11类所得中的劳动所得(32资薪 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生产经营所 针对外界担忧的中国债务风险问题,财 政部有关负责人2016年5月26日回应说,截至 2015年年末,中国纳入预算管理的债 务10.66万亿元,地方债务16万亿元,两项 合计全国债务26.66万亿元,占GDP的比 重为39.4%。如果加上地方负有担保责任 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按照审 计署匡算的平均代偿率20%估算,则2015年全 国债务的负债率将上升到41.5%左右。中 国这一债务水平低于欧盟60%的预警线, 也低于当前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 水平(如日本超过200%、美国超过120%、法国 120%左右、德国80%左右、巴西100%左右)。 “总体来看,中国仍有一定举债空间。”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为落实“去杠杆”的 改革任务,可以阶段性加杠杆,支持企业逐 步“去杠杆”。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适度加大 国债和地方债券发行规模,是依法规范 加杠杆的重要举措,可以避免全社会债务收缩对 经济造成负面影响。随着全社会的杠杆水平逐 步下降,的杠杆也可以逐步释放。 (晓宇摘自《新华每日电讯))2016年5月27日)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 综合所得税制 张德勇 未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须以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为根本出发点,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指导,以 得(含专业性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 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对企事业单位 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专业性所得)列入综 合计征的范围,而将资本所得(包括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 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则另设税率计征,不纳入 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2.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纳税申报单位。家 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个家庭千差万别。虽然收入 相同,但由于赡养、扶养人口和家庭负担的不同, 家庭生计支出自然不同。如果在此情形下因所 得相同要缴纳一样数额的个人所得税,则显失公 平。许多消费行为,例如教育、医疗、住房是以家 庭为单位进行的。以家庭为纳税申报m.--4 ̄ ̄,从公 平角度,综合考虑家庭的总体赋税能力,有助于 维系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以家 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若夫妻双方都有工作收入, 但双方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不同,其税负也 会不同,不排除存在“婚姻税”、x,-J已婚女性造成 “结婚惩罚”的可能性。因此,在纳税人选择纳 税申报单位时,通过税法的规定,应允许纳税人 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以家庭还是以个人为纳 税申报单位,将决定权交给纳税人。 3.费用扣除须细化。一般来说,费用扣除 包括三部分:一是必要成本,系指纳税人在取得 应税所得过程中不得不负担的直接费用;二是基 本生活和家计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用、赡养老 人、扶养子女等;三是特殊开支,主要指纳税人及 其家庭的特殊生活开支,如身心残疾方面的个人 或家庭开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对费用扣除应 做细化处理,最先考虑的可以是与纳税人及其家 锯所掰宅孝考2016年第48期(总第2752期) 庭切身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住房、医疗、养老、教 育方面的常规性支出,将这些支出按一定标准纳 入费用扣除之列,从而满足纳税人的民生需求, 以体现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需要指出 的是,源泉扣缴以外的费用扣除可考虑建立在自 行纳税申报的基础上,即无自行申报,也就无法 进行有利于纳税人的费用扣除,这样才能鼓励纳 税人每年具实申报个人收入情况。 4.建立与物价指标连动的调整机制。物价 涨幅过大,造成通货膨胀,不仅使纳税人的名义 收入增加,产生税级爬档效应,导致纳税人的所 得被课税时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也会侵蚀纳税 人的税后所得,降低其生活水平。因此,借鉴其 他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在个人所得税制中引 入税收指数。通过税法的规定,建立起税率级 距、免征额、费用扣除额与物价指标连动的调整 机制。调整的依据可以是以年为时间单位的消 费者物价指数,比如,当1年期该指数的平均数 高于3%时,则启动调整机制,将上述项目的金 额相应提高,以剔除通货膨胀对名义所得的影 响,保障纳税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不至于有所 下降。 5.不断提高征管水平。很大程度上,征管 水平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制的模式。我国现行的 税收征管机制,缺乏对自然人及其直接税的有效 征管机制。这种情形,无疑是实施综合所得税制 的阻力之一。然而,问题需分两面。实施综合所 得税制,完全可以形成倒逼作用,促进完善对自 然人及其直接税的有效征管机制,并加大违规违 法的惩处力度,这对于未来的诸如房产税之类的 直接税改革也不无裨益。而且,随着大数据时代 的来临及其广泛应用,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 源监控和纳税申报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可 见,征管水平不应是个人所得税改革迟缓的托 辞,相反,将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定位于综合所 得税,相应也会推动税收征管水平的提升。 (成林摘自《地方财政研究))2016年第7期《论个人 所得税改革的取向》) 新一轮个税改革的理性选择 崔 霞 1.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征收模 式,稳步推进个税改革。受现实条件约束,完全 放弃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必将带来税源失控,因各 方面条件制约难以准确衡量税基而导致大量税 收流失,随之带来更大程度上的征管无序和资源 浪费。结合我国实际,实行分类征税与综合征税 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是现实的理性选择,随之 带来的问题是合理区分哪些所得项目应该实行 综合课税或者实行分项课税,科学设计混合课税 模式。 2.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合理 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现阶段我国实行个人所得 税改革,在涉及费用扣除标准制定时,应体现以 人为本理念,重点强化其收入分配调节功能,解 决“逆调节”现象,充分考虑纳税人及其家庭负 担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纳税人取得收入必需的 开支、基本生活费用、医疗、教育、住房贷款、慈善 捐款、意外损失等内容,尽可能体现量能负税的 公平原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个税费用扣除标 准的设计还需具备横向思维,应与其他税种的设 计改革有效对接,既避免出现重复征税,又能以 支出适度推定收入,实现有效监管防止避税。区 分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 标准、级次和税率。 3.采取有效手段使得隐性收入显性化。我 国个税之所以被诟病为“工薪税”,对收入分配 调节乏力,主要是因为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 中,工薪所得来源单一、最易管控,代扣代缴也比 较到位,而其他收入来源多元化、隐性化,征管相 对薄弱,中国人民大学安体富教授曾做过统计, “2010年中国资产过1000 7J"的人数约87.5万 人,这类人群年均消费约为190万~250万元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