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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征地拆迁信息只走过场,风险评估的程序又该如何?

来源:99网
 公布征地拆迁信息只走过场,风险评估的程序又该如何?

征地拆迁工作备受关注的重要原因是其涉及到人们切身的利益,同时征地拆迁工作又涉及到程序多、协调关系复杂、涉及人员较多等种种问题,所以这就需要具体工作人员要准确公布信息,严格按照正规程序进行补偿工作。近些年,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提高,法律知识储备不断增多,对于相关部门的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力度也在加强。

2012年年底,某市进行旧城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相关文件,同意该项目列入2012年旧区改造计划。随后经审核通过、领导小组成立旧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并且在2013年底某市某区事处作出《风险评估的意见和建议》。2014年底,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分别致函该市国土资源局、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该市城乡规划局获得肯定答复。于是,2015年中旬,该区发布关于补偿安置的意见征集并且发布听证会公告。2015年8月15日,该区只允许固定人员参与《某村区域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同时,公布《某市某区街道某村区域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刘某某认为相关部门的风险评估和听证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人民提起诉讼。那么,刘某某的请求是否能得到的支持呢?凯诺律师对此作出如下解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县级应当将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某市某区虽然举行了听证会,但在选取听证参加人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未将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而在本案中某市某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仅由某市某区事处作出《风险评估的意见和建议》,没有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也没有证据证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以,综合以上两点,征收程序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对于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凯诺征地拆迁律师提醒:征地拆迁法定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相关部门更加谨慎、细致,在工作过程中要充分让利害关系人了解,听取相关人员的合理诉求,要及时对于补偿数额等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意见,给予充分的考虑,唯此才能实现阳光征地,绿色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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