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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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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期限已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实缴出资无期限承诺,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股东仍有按照约定实缴出资的义务。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支持原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发起人与被告股

法律分析

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期限是多久?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法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这意味着有限公司的实缴出资已经没有期限承诺,也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一)不规定实缴时间,不代表可以不实缴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股东仍有按照其约定实缴出资的义务。

(二)未实缴期间不代表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二、具体法律文件

新《公司法》修订后,在第二十六条中删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无须实际缴纳出资,且无需非在公司设立起两年内完成实缴(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部分拟成立公司的股东将此条款任意的理解为股东可以不必实缴注资,股东减轻了实缴的责任,从而为了显示公司的资本雄厚而过高的设定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额度。这种理解和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额外约定,否则股东分红比例、增资优先认购的比例都要受到实缴额度的。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公司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认定注册资本的数额,且可以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能完成认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需要对公司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

拓展延伸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注册时,股东只需认缴出资额,而不需要实际出资。也就是说,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而不需要实际出资。这种制度下,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股东应当认缴出资额的最低限额为30%。如果股东认缴出资额低于最低限额,则其出资额应按最低限额计算。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有利于促进创业,减少公司注册时的资金压力,提高公司注册资本的使用效率。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如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等,因此,公司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一种方便、灵活的制度安排,但股东也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公司的稳健发展。

结语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期限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这意味着有限公司的实缴出资已经没有期限承诺,也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但股东仍有按照其约定实缴出资的义务。未实缴期间不代表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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