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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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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臭氧发生器的臭氧浓度,产量和电耗的测定及计算方法。
  适用于以电为能源臭氧发生器的测定。

2 名词术语
  电耗 specific energy consumption
  设备生产单位重量的成品所消耗的电能。

3 臭氧发生器的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和计算方法
  3.1 臭氧浓度
  3.1.1 方法原理概要:臭氧(O3)是一种强氧化剂,与碘化钾(KI)水溶液反应可游离出碘,在取样结束并对溶液酸化后,用0.1000mol/L硫代硫酸钠(Na2S2O3)标准溶液并以淀粉溶液为指示剂对游离碘进滴定,根据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消耗量计算出臭氧量。其反应式为:
 O3+2KI+H2O——O2+I2+2KOH    (1)
I2+2Na2S2O3——2NaI+Na2S4O6   (2)
  3.1.2 试剂
  3.1.2.1 碘化钾(KI)溶液(20%):溶解200g碘化钾(分析纯)于1000mL煮沸后冷却的蒸馏水中,用棕色瓶保存于冰箱中,至少储存一天后再用。此溶液1.00mL含0.20g碘化钾。
  3.1.2.2 (1+5)硫酸(H2SO4)溶液:量取浓硫酸(p=1.84;分析纯)溶于5倍体积的蒸馏水中。
  3.1.2.3 C(Na2S2O3·5H2O)=0.1000mol/L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使用分析天平准确称取24.817g硫代硫酸钠(Na2S2O3·5H2O;分析纯)用新煮沸冷却的蒸馏水定溶于1000mL的容量瓶中。或称取25g硫代硫酸钠(Na2S2O3·5H2O;分析纯)溶于1000mL新煮沸冷却的蒸馏水中,此溶液硫代硫酸钠浓度约为0.1mol/L。再加入0.2g碳酸钠(Na2S0O3)或5mL三氯甲烷(CHCL3);标定,调整浓度到0.1000mol/L,贮于棕色瓶中,储存的时间过长时,使用前需要重新标定(标定方法见附录A)。
  3.1.2.4 淀粉溶液;称取1g可溶性淀粉,用冷水调成悬浮浆,然后加入约80mL煮沸水中,边加边搅拌,稀释到100mL;煮沸几分钟后放置沉淀过夜,取上清液使用,如需较长时间保存可加入1.25g水杨酸或0.4g氯化锌。
  3.1.3 试验仪器、设备及对其要求
  3.1.3.1 三角洗瓶(吸收瓶)500mL。
  3.1.3.2 滴定管50mL,宜用精密滴定管。
  3.1.3.3 湿式气体流量计 容量5L。
  3.1.3.4 量筒 20mL 500mL 各一只。
  3.1.3.5 刻度吸管(吸量管)10mL 。
  3.1.3.6 容量瓶 1000mL。
  3.1.3.7 聚乙烯或聚氯乙烯软管,用于输送含臭氧的气体。不可使用橡胶管。
  3.1.4 实验程序及方法:量取20mL的碘化钾溶液(3.1.2.1),倒入500mL的吸收瓶中,再加入350mL蒸馏水,待臭氧发生器运行稳定后于臭氧化气体出口处取样,先通入吸收瓶(3.1.3.1)对臭氧进行吸收后再通过湿式气体流量计(3.1.3.3)对气体计量,气体通过量为2000mL(时间控制在4min左右),停止取样后立即加入5mL(1+5)硫酸溶液(3.1.2.2)(使pH值降至2.0以下)并摇匀,静置5min。用0.1000mol/L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深液(3.1.2.3)滴定,待溶液呈浅黄色时加入淀粉溶液(3.1.2.4)几滴(约1mL),继续小心迅速的滴定的颜色消失为止。记录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用量。
  3.1.5 臭氧浓度的计算
Co3=ANa×B×2400/V0(mg/L) (3)
式中:Co3——臭氧浓度,mg/L;
ANa——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用量,mL;
B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浓度,mol/L;
V0 ——臭氧化气体取样体积,mL;
臭氧浓度大于等于3mg/L时,此测试结果的精密度在±1%以内。
3.2 臭氧产量
  3.2.1 方法原理概要:臭氧浓度数值与进入臭氧发生器总气体量数值的乘积即为产量。
  3.2.2 设备、仪器及对其要求
  3.2.2.1 压力表 1.5级
  3.2.2.2 气体转子流量计 工业级
  3.2.3 气体流量的修正计算:流量计使用时被测气体的温度、压力,往往与流量计分度标定时有所不同。因此,使用时数的流量显示值,常常不是流经流量计气体的真实反映,必须予以修正。其公式如下:
QN=(PsTN/PNTs)1/2·Qs(m3/h或L/h) (4)
式中:QN——标准状态下,气体实际流量,m3/h或L/h;
Qs——测量(试验)状态下,气体在仪表中的显示流量,m3/h或L/h;
Ps——测量(试验)状态下,气体的压力,Pa;
TN——仪表标定时的绝对温度,(273.15+20)K;
Ts——测量(试验)状态下,气体的温度K;
PN——仪表标定状态时的绝对压力(一个标准大气压1.01325×105Pa)。
  3.2.4 臭氧产量的计算
Do3=Co3·QN(g或mg) (5)
式中 Do3——臭氧产量,g或mg。
 3.3 电耗
  3.3.1 方法原理概要:臭氧发生器实测消耗电功率与单位臭氧产量之比为电耗。
  3.3.2 设备、仪器及对其要求。
  3.3.2.1 电压表(伏特表)0.5级。
  3.3.2.2 电流表(安培表)0.5级。
  3.3.2.3 功率表(瓦特表)0.5级。
  3.3.2.4 静电高电压表1.5级。
  3.3.2.5 电度表2.0级。
  3.3.3 电耗计算:以功率表(瓦特表)(3.3.2.3)测得数值或电度表(3.3.2.5)单位时间内记录累积数值与单位时间内臭氧产量之比即为电耗,公式如下:
P=W/Do3(W·h/g·O3或kW·h/kg·O3) (6)

P=AH/Do3(W·h/g·O3或kW·h/kg·O3) (7)
式中 P——臭氧单位电耗,W·h/g·O3或kW·h/kg·O3;
W——电功率,W或kW;
AH——电度表单位时间时内累积数值,kW·h。

附录A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标定(补充件)
  本附录列出两种对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标定方法,在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标定中,等同使用。
A1 方法一
  A1.1 试剂
  A1.1.1 碘化钾(KI),分析纯。
  A1.1.2 C(1/6K2Cr2O7)=0.1000mol/L重铬酸钾标准溶液:使用分析天平准确称取于105~110oC烘干2h,并在硅胶干燥器中冷却30min以上的重铬酸钾4.9032g,定溶于1000mL容量瓶中摇匀。
  A1.2 试验仪器、设备及对其要求
  A1.2.1 碘量瓶 250mL;
  A1.2.2 称液管 10.00mL;
  A1.3 方法、步骤:称取1g碘化钾(A1.1.1)置于250mL碘量瓶(A1.2.1)内,并加入100mL蒸馏水,用移液管(A1.2.2)移入10.00mL,0.1000mol/L重铬酸钾标准溶液(A1.1.2),加入5mL(1+5)硫酸溶液(3.1.2.2),静置5min。用待标定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3.1.2.3)滴定,待溶液变成淡黄色后,加入约1mL淀粉溶液(3.1.2.4),继续滴定至恰使蓝色消退为止,记录用量。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浓度为:
N1=N2V/V1(mol/L)(A1)
式中 N1——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浓度,mol/L;
N2——重铬酸钾标准溶液浓度,0.1000mol/L;
V2——取用重铬酸钾标准溶液的体积,mL;
A2 方法二
  A2.1 试剂
  A2.1.1 碘酸钾(KIO3)。
  A2.1.2 乙酸(CH3COOH)。
  A2.2 方法、步骤:使用分析天平准确称取0.15g在105~110oC烘干1h,并置于硅胶干燥器中冷却30min以上的碘酸钾(A2.1.1)2份,分别放入250mL碘量瓶中(A1.2.1),每瓶各加入100mL蒸馏水,使碘酸钾溶解,再各加入3g碘化钾(A1.1.1)及10mL乙酸(A2.1.2),摇匀,在暗处静置5min,用待标定的硫代硫酸钠溶液(3.1.2.3)滴定,待溶液变成淡黄色后,加入约1mL淀粉溶液(3.1.2.4),继续滴定至恰使蓝色消退为止,记录用量。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浓度为:
B=W/ V×214.00/6000=W/ V×0.03567 (mol/L) (A2)
式中 B——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W——碘酸钾的重量,g;
V——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消耗量,mL。
两平行样品的结果相差不得大于2%。

附录B 测量的质量(参考件)
  本附录是对测量质量问题的说明。
B1 化学分析
  B1.1 一般规则:本标准关于化学分析的一般规则(名词、术语、玻璃仪器的选用及洗涤等)参照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第一篇总则,1一般规则”的有关内容。
  B1.2 溶液质量:除试剂的质量影响外,其它影响溶液质量的因素及避象和预防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可参看《水和废水监测分析》(第三版)“六 化学试剂与试液的配制(五)试液的质量”的有关内容。
  B1.3 溶液表示法
  B1.3.1 浓度:本标准中,浓度均指量浓度(摩尔浓度)其表示如下:
C(B)=a mol/L
式中 C——浓度符号;
(B)——物质基本单元;
a ——浓度数值;
mol/L——单位。
  B1.3.2 (a+b)溶液:按一定体积的比例混合的溶液“a”代表溶质体积,“b”代表溶剂体积。
  B1.3.3 溶液(a%):习惯称重量百分比浓度,在化学分析中常指溶质a的质量(重量)与溶液体积之比(m/V),是一种不准确的表示法,本标准在括号中列“a%”只是习惯用法的标记。本标准采用的表示方法是:此溶液1.00mL含a克某物质,a指某物质质量(重量)数。
B2 仪器、仪表
  B2.1 天平、电工仪表、流量和压力仪表应定期检定、校正。
  B2.2 电工仪表的检定和校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规程进行,检定和校正应在国家授权的电工仪表检定和校正单位进行,并对已检定和校正的仪表出具证明。
  B2.3 流量和压力仪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规程检定和校正。
  B2.4 玻璃量器容量的检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程进行,可参看《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法》(第三版)“五量器的容量检定”。
B3 测量结果的表示方法和数据处理
  B3.1 测量结果的表示方法和数据处理参照GB5750“第一篇总则,3水质检验结果的表示方法和数据处理”的有关内容。

附加说明:
  本标准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水处理器材设备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主编单位)、清华大学设备仪器厂、北京玉渊潭环保设备厂、江苏泰兴环保设备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力群。
本标准委托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 17324—1998

  前言

  制定本标准是全国冷饮食品卫生标准协作组1993年在广州会议上提出的。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

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从而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提供了统一的要求。

  本标准包括范围、引用标准、卫生要求、检验方法、附录A《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等部分,每个部分

又包括若干具体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武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留发、杨玉芝、文颜、张法明、吴炎忠、鄂学礼。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纯净水。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GB 47.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检验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检验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它适当的加工

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卫生要求

  4.1 原料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4.2 感官指标

  4.5 卫生导则

  A1 目的

  为指导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使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A2 适用范围

  瓶装饮用纯净水,即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

及其它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瓶装饮用纯净水。

  A3 指导原则

  第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生产单位的设计、布局应符合GB 14881

  第二条 水处理车间应为封闭间,灌装车间应封闭并高空气交货装置,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级,并使用自动

化灌装。

  第三条 设备、管道、工具、器具和含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成,表面应光

滑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便于清洗、消毒;储存罐应易于放水,避免形成死水

层引起微生物污染。

  第四条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使用回收瓶子,瓶、盖灌装前必须使用自动化设备,严格清

洗、消毒。

  第五条 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终端水、清洗后的瓶、盖,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药物残留等不得检出。

  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

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进入灌装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准进入。

  第七条 纯净水生产单位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配备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要示

的检验室 ,负责产品检验,其感官指标、pH值、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必须每批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

  第 纯净水生产单位对原料用水应经常进行检验,同时每年应按GB 5749全项检验一次。对纯净水产品除

每批进行常规检验外,每年还应按本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二次,如有停产情况,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验一次,

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验。

  第九条 瓶装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GB 7718 的规定,除标准商品名称外,还应标

注其主要工艺及纯净水字样。非蒸馏工艺生产的纯净水不能标注为蒸馏水。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5.2.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

  按GB 1732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游离氯、砷、铅、铜、氰化物、亚盐、挥发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

  按GB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 大肠菌群

  按GB 47.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致病菌

  按GB 47.4GB 47.5GB 47.10GB 47.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 霉菌、酵母菌

  按GB 47.15规定的方法测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UDC 613.3 GB5749-85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

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

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

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

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布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

究决定。

  各级、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

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布式给水。

  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

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

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

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

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

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

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

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2.7 分布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 水源选择

  3.1 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

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

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2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

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3.2.2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布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3 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4 在高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

防措施。

  3.2.5 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

求执行。

  3.3 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

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

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 水源卫生防护

  4.1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4.2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

  4.2.1 地面水

  4.2.1.1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

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4.2.1.2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

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

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

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

情况研究确定。

  4.2.1.3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

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

水质要求。

  4.2.1.4 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

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

绿化。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不小于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

  4.2.2 地下水

  4.2.2.1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

,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4.2.2.2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

不得修建渗透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滓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

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

水文地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研究确定。

  4.2.2.3 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4.3 分布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叁照本标准4.2.1.14.2.1.2的规定;以地下水为

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滓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

查制度。

  4.4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

商议后,报当地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全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提出

改造规划,报当地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分布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提出,由使用单位执行。

  4.5 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

坑或渗井。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并由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

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

  5.2 城镇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

水质。

  有自备给水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水质检验工作。其它单位的自备给水,

应由其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水质检验。

  分布式给水及农村集中式给水的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5.3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5.3.1 城镇的集中式给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一

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

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次数,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

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采样点和检验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

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共同研究确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一

次全分析。

  自备给水和农村集中式给水水质检验的采样点数、采样次数和检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叁照上述要求确定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审查、存档。

  5.3.2 分布式给水水质的检验次数和项目,可根据需要决定。

  5.3.3 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

  5.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验本标准2.1条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的指标和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

染的有关项目。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补充件)

  A.1 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子石、秦钰惠、郑乃彤、潘长庆、张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管理,一般技术性问题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TJ20-7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臭氧发生器
Ozone Generator
                                
  国家环保总局1999-00-00发布  HCRJ--058--1999

 1 、范围
 1.1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臭氧发生器的产品分类、命名、要求、引用标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1.2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臭氧发生器(以下简称发生器)。
 2 引用标准

GB 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 191-90

包装 储运 图示 标志

GB 1408-

固体电工绝缘材料工频电气强度试验方法

GB 1958-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检测规定

GB 40-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总则

GB 5083-8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6388-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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