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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供配电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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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供配电安全管理措施

1、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

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2、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380/220V的外接电源;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6/10kV的外接电源。

加油加气站的供电系统应设的计量装置。

3、

一、二级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4、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

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排烟口高出地面

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排烟口高出地面

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5、 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内。

6、 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

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7、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

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8、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应按附录B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9、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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