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的发展,规范外汇贷款管理,防范外汇贷款风险,提高外汇贷款资产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以外币为计价单位的贷款。进口信用证和对外担保视同外汇贷款管理。第三条 外汇贷款坚持统一授信、权限管理、分级审批,审贷分离的原则。第二章 外汇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外汇贷款的对象(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外汇贷款,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条件;(二)有合理、合法的外汇贷款用途;(三)有用外汇还本付息的能力;(四)能提供有效的进口贸易合同。第三章 外汇贷款种类第六条 外汇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贷款和中长期外汇贷款。(一)短期外汇贷款,系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外汇贷款。(二)中长期外汇贷款,系指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外汇贷款。第七条 贸易融资贷款。贸易融资贷款是短期外汇贷款的特殊形式:主要包括外汇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和票据融资。(一)外汇打包贷款,系指以国外开来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为抵押,解决出口企业在生产、收购信用证项下商品过程中的外汇资金需求而发放的短期外汇贷款。(二)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信用证项下或托收项下全套单据提交其住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由该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出口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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