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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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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代为执行。第一审人民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应当立即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人民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条 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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