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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