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x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裁定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x元(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x元(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并支付拖欠经济赔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xx元。(按赔偿金的50%计算)。两项共计xx元。
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xx元(20xx年x至x年x月)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xx元(拖欠工资的25%)。两项共计x元。
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x年xx月x日至x年x月xx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xx元,失业保险xx元。两项共计xx元。
被申请人应支付以上金额共计xx元
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申请人未予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月工资。
申请人于20xx年12月7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职位为公司副总。双方约定工资是100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到x年x月x日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xx元(x年x月x日至x年x月xx日)
第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被申请人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x元(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应按2个月工资计算:xx元)拖欠经济赔偿金的,应支付拖欠经济赔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xx元。两项共计xx元。
第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x年x月至x月期间拖欠的工资xx元及拖欠工资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xx元。
被申请人拖欠工资x元(x年x月拖欠xx元、x年xx月拖欠xx元、x年xx月拖欠xx元)。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被申请人应支付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期间未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赔偿金x元。
申请人于x年xx月xx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被申请人应该赔偿养老保险x元和失业保险x元。两项共计x元。
根据以上事实与法律,特此申请,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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