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的规章,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有五种基本程序:(1)纠纷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程序。(2)行政解决程序。包括林权争议处置机构的调解和由作出处置决定。(3)行政复议程序。指当事人对所作出的处置决定不服,向作出处置决定的上一级或主管部门申请处置。(4)司法解决程序。指当事人对作出的复议处置决定不服,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处置。(5)申诉处置程序。指当事人对的处置决定和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诉途径请求重新处置。,法律依据,《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间的林权争议,就应当由县级以上的依法进行处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则应当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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