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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扣押第三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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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在城市集会、,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在县级以上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人员劝阻的;

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指挥、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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