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规定内退职工享有生活费和社会保险的权利,虽然不再工作但仍可领取内退费,社保也继续缴纳,直到达到退休年龄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退是企业对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安置方式,企业与内退职工的劳动关系未解除。
法律分析
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令第111号)中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内退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请求支付生活费的权利。内退人员的生活费由原企业或改制后的新企业按月发放,但在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费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以后不再追加。
2、请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即无论原有内退人员,还是改制的内退人员,企业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可见,内退职工并不同于退休职工,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社会保险也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达到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实际上是企业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企业与内退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结语
内退职工在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享有特定权益。根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可以选择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并由企业提供生活费。在此期间,企业和职工需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内退职工享有请求支付生活费和请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这一安排旨在为无法继续工作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提供过渡性的安置方式,同时保留企业与内退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三条 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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