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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期间,诈骗犯需不需要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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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判刑后需要还钱,刑事责任不能替代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数额较大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则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量刑考虑数额和情节,罚金也有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一、诈骗坐牢去了钱要还吗

1、诈骗坐牢去了钱还要还。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是这样的。除非原告主动不要了,否则债务仍然存在的。所以,诈骗罪判刑后是需要还钱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判刑多少年

对于诈骗罪的判刑,应当综合诈骗的数额以及其他情节来进行考虑:如果是数额较大的,那么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诈骗罪作为典型的经济类犯罪,在量刑中有着罚金的相关规定,首先如果是构成了最基本的犯罪情节的,可以对行为人并处或单处罚金,而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并处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对行为人并处罚金或直接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诈骗犯坐牢后,受害者能否追回被骗取的资金?

在诈骗犯坐牢后,受害者追回被骗取的资金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追回资金的成功与多个因素相关。首先,受害者需要报案,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警方会进行调查,并将案件提交给进行起诉。如果犯罪分子被判有罪,可能会判决其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然而,即使判决了赔偿金额,实际追回资金仍然面临挑战。犯罪分子可能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可能采取措施转移财产以逃避赔偿责任。此外,追回资金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执行,这可能需要时间和金钱成本。因此,受害者追回被骗取的资金并不保证,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

结语

诈骗犯坐牢后,被骗取的钱款仍需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判刑标准根据数额和情节综合考虑,一般涉及民事诉讼。然而,追回被骗资金并非易事,受害者需报案提供证据,司法程序执行也需时间和成本。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寻求法律建议是追回资金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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