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委托代签的合同经合同当事人认可的,有效。委托形式有口头委托和书面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口头委托是“书面委托”的对称,是以口头形式委托授权的代理。口头形式灵活、简便,便于当事人采用。但口头形式因为没有书面凭据,发生纠纷往往很难查证。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一般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般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1、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
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应认定合同成立;
3、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应认定合同成立。重要的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事实,而不是证明的方式。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买卖合同成立有哪些条件
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二、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
三、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手段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四、合同成立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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