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1、双方性。劳动争议协商是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无第三者介入。2、自愿性。劳动争议双方是基于自愿进行协商,任何人不得强迫。3、选择性。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争议,也可以不选择协商方式而直接选择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4、便捷性。【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3种观点: 劳动争议和解书的特征包括双方性、自愿性、选择性和便捷性;劳动争议协商形式可以是劳动者独自与用人单位协商、邀请工会组织共同协商或邀请工会之外的第三方共同协商,但工会和第三方的身份都不是中立的。法律分析一、劳动争议和解书的特征1、双方性。劳动争议协商是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无第三者介入。调解、仲裁、诉讼都依靠第三者介入并居中发挥重要作用甚至是关键作用。在劳动争议协商中,即使劳动者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时,工会或者第三方也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参与协商的,代表的是劳动者的利益,其本身并不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2、自愿性。劳动争议双方是基于自愿进行协商,任何人不得强迫。3、选择性。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争议,也可以不选择协商方式而直接选择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4、便捷性。劳动争议协商无法定程序,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协商,简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解协议也易于执行。二、劳动争议协商形式1、劳动者独自与用人单位协商;2、劳动者邀请工会组织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此时,工会组织是在帮助劳动者维权,其身份不是中立的。3、劳动者邀请工会之外的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三方可以是律师、专家、法律援助机构等。第三方参与协商,是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劳动者实现其利益,其地位也不是中立的。拓展延伸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和实践探析劳动争议解决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环节。在法律程序方面,通常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劳动争议调解是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追求和解和妥善处理;仲裁是由专业仲裁机构进行公正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诉讼则是通过审理解决争议,具有法律强制力。实践中,劳动争议解决需要考虑法律依据、证据收集、程序规定等因素。在调解过程中,双方需充分表达意见、协商解决;仲裁时,应提供充分证据、遵循仲裁程序;诉讼阶段,则需要依法提起诉讼、参与庭审等。同时,法律程序和实践中还需要关注公正性、效率性和可执行性等方面的问题。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和实践是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和维护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重要机制。通过合理运用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手段,能够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实现公正、公平和可执行的结果。结语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和实践是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和维护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重要机制。通过合理运用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手段,能够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实现公正、公平和可执行的结果。劳动争议协商具有双方性、自愿性、选择性和便捷性等特征,可以通过劳动者独自与用人单位协商、邀请工会组织共同协商或邀请第三方共同协商等形式进行。在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法律依据、证据收集和程序规定等因素,以确保公正性、效率性和可执行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二条 【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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