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下案件机关在立案后会监听电话:一、是危害类的。 二、有商业间谍行为的。 三、经批准的反贪污渎职。 四、重大刑事安全。 五、经过人民批准的取证需要。法律依据:《机关解决刑事案件流程限定》第二百五十四条,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能够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一)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二)有意杀人、有意伤害使人重伤或者丧命、蹂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三)集团性、系列性、跨范围性重大犯罪案件。(四)利用电信、计量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量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第3种观点: 以下情况下可以监听犯罪嫌疑人电话:1、危害犯罪案件中;2、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 3、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中;4、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中,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能监听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人民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人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人民、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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